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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景洪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 来源 :中国竞彩网首页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1-04-25 04:01
  • 解读政策


    一、制定《洪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多年来,景洪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非法买卖农村宅基地现象普遍且严重;二是农村一户一宅制度难以落到实处;三是农村宅基地管理松散,不到位;四是村宅基地缺乏规划审批,布局混乱,不科学。五是建新房不见新貌问题突出。为了有效解决景洪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存在的问题,从源头彻底遏止非法买卖农村宅基地的行为、控制增量,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确保农房建设质量和安全,防止建新房不见新貌的现象发生,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科学规划村庄用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促进村镇节约集约合理用地,切实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促进乡村振兴,组织起草了方案

二、制定本方案的主要依据

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责任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和《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农经〔20205)《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 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立农村宅基地联审联管机制的贯彻意见》(西农联发〔202035文件精神,为规范景洪市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美丽乡村建设,结合景洪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试行)

三、《方案》的主要内容 

洪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共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总体要求主要内容是按照部省指导、市主导、乡镇(街道)主责、村级主体管理机制,各村(社)、相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部门职能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建立部门协调联审联管机制,做好信息共享沟通,推动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的管理工作。

组织领导主要内容是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农业农村和市自然资源、住建的副市任副组长,各相关单位负责人、各乡镇(街道)党委副书记、乡镇长(街道党工委副书记、主任)为成员景洪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景洪市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规范全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

工作职责主要内容是明确了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或村组经济组织)及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的工作职责。

规范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流程主要内容是明确了户和宅的定义、宅基地面积标准、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情形、不予批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及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以及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程序农房质量风貌管控和建房、验收要求。

(五)历史遗留问题和特殊问题处理。主要内容是分阶段依法处理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非农民集体成员宅基地确权登记、本办法出台前宅基地实际面积超过本办法规定面积标准的处理意见、宅基地转让、收回以及本方案出台时在建宅基地的处理等。

(六)严格宅基地监管执法主要内容是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乡两级综合行政联合巡查和执法队伍负责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农村村民违法行为采取由市自然资源局统一执法查处,市农业农村局及他部门配合市自然资源局、乡镇(街道)进行联合巡查和执法。

  (七)夯实宅基地管理组织保障主要内容是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加强宣传培训强化责任落实。

四、名词解释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户用于建房(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集体所有建设用地。

宅基地面积范围包括:住房(包括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车库等的主体建筑)、附属用房(在住房主体建筑外单独修建的厨房、厕所、车库等附属生活用房)、庭院(原则上与住房连体的围墙包围的场地算作庭院,占地面积计入宅基地面积,其他各种形式的庭院、院坝是否计入宅基地面积,由村、组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是指具有本村组常住户口,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资产分配,履行集体成员义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户。一般由户主、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组成。

三到场:国土空间规划、宅基地审批、农房建设等管理人员联合进行实地核查,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

五、注意事项

1.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宅基地资格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禁止擅自买卖或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得抵押,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社会资本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2.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的情形: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的规定。

3.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需具备的条件:一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二是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符合一户一宅条件);三是转让人拥有两处以上的宅基地(合法取得)或自愿放弃的;四是转让行为需征得集体组织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五是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需土地随房屋一并转让方可有效。

4.出现以下情况宅基地将被回收:一是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兴建的(通过延期申请审批的除外);二是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三是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四是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五是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5.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及相关要求:一是进行审批的宅基地一律按不超过300平方米。二是自然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生态红线控制区和河道、村镇道路控制区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三是宅基地与公路、河道保持规定的距离。

6.分户分户的确定工作不以公安部门分户为标准,请各地结合实际依据申请条件,经本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申请宅基地,并按规定审批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后到公安部门办理分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