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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竞彩网首页关于印发景洪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来源 :中国竞彩网首页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1-05-12 09:29
  • 解读政策

 

景政办发〔20215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农场、度假区、园区管委会,市委和市级国家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中央、省、州驻景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景洪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425

(此件公开发布)

 


景洪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

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责任。根据《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和《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农经〔20205号)及《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 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立农村宅基地联审联管机制的贯彻意见(西农联发〔202035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景洪市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美丽乡村建设,结合景洪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试行)

一、总体要求

按照“部省指导、州市主导、乡镇(街道)主责、村级主体”管理机制,各村(社)、相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部门职能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建立部门协调联审联管机制,做好信息共享沟通,推动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的管理工作。??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景洪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景洪市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白     市人民政府市长

??长:李文武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员:王开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罗微巍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韦洪忠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琼丽   市财政局局长

罗从元   自然资源局局长

高雪昆   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局长

王开平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胡乔斌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李树荣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王春元   市水务局局长

            刀志鑫   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冯卫东   市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各乡(街道)党委副书记、镇长(街道党工委副书记、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李树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杨金学、杨继东、杨杰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业务负责人组成,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执法的业务指导等工作。乡镇(街道)相应建立农村宅基地联审联管机制,成立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农村宅基地联审联管工作组。

三、工作职责

(一)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使用管理和宅基地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的申报、组织查处宅基地违法用地行为等相关工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充实工作力量,落实工作经费加大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投入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直接管理职责,负责乡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申请、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和使用监管,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及时将农用地转用审批材料报自然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审核批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负责统筹辖区经济发展办公室、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林业服务中心、交通和安全生产服务中心、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供电所等相关部门,成立农村宅基地联审联管机构,切实履行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职责;建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机制,公开宅基地办理流程和要件资料,明确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负责宅基地申请、审批、验收、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一户一宅”规定,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和做好批前公示;依法组织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纠纷调处、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专题会研究审批事宜。

(三)村级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或村组经济组织)。实施本村宅基地现状调查工作抽样或普查,包括基本情况、违建超占情况、闲置情况等。开展宅基地政策宣传工作,完善村规民约。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查制度,受理农户宅基地申请、组织村民会议讨论、公示、报乡镇政府审批、负责村内纠纷调处,建立宅基地协管员制度。负责审核申请农户是否符合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要求,核实申请人是否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核实申请人家庭人口构成情况;严格按照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六个严禁”要求做好宅基地审批和耕地监管,负责宅基地申请、审批、验收、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一户一宅”规定,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和耕地监管动态巡查,及时发现、上报和制止涉及乱占耕地的各类违法行为;将宅基地审批、耕地监管、建筑风貌等纳入村(居)规民约进行管理和约束;原则上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每月集中申请材料至少依法召开一次村(社区)会议研究审批事宜。建立和发挥村、组干部宅基地管理员(村委会总支书记为协管员、村小组长为信息员)监督作用,严格监管,并履行好作为村集体土地资产所有权法人代表应尽到的主体和法律责任,全面做到农户宅基地建房“先批后建”,对占用耕地建房的,以“零容忍”态度及时发现,及时制止、上报和配合查处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四)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广大农民居住权益,对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意义重大。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住建等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部门职能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建立健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做好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宅基地用地规模指标、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农房质量安全管控等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1.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开展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等工作,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宅基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

2. 市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村庄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对农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的进行组织补充,确保本行政辖区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依法及时办理不动产确权登记

3. 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推动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编制、农村住宅质量安全、村庄建筑风貌管控、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培训等工作。

4. 乡镇(街道)部门。乡镇经济发展办、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负责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将农民建房新增用地需求及时提供给自然资源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原则上每月20日前提请镇政府召开会议研究宅基地审批事宜,并适时召集成员单位和村(社区)落实“三到场”要求,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和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开展耕地监管动态巡查,及时发现、上报和制止涉及乱占耕地的各类违法行为。负责对申请使用宅基地占用水利设施、河湖防洪建筑控制区、饮用水资源保护区、河长制保护区等提出审核意见,对是否符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要求提出意见

自然资源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负责对申请使用宅基地拟占地块是否符合用地提出审核意见(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负责农村宅基地耕地监管动态巡查,及时发现、上报和制止涉及乱占耕地的各类违法行为

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负责集镇及村庄规划许可等工作,统筹安排好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负责建筑工匠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宅基地建房施工安全监管、质量监管等工作;负责对申请使用宅基地用地建房拟建层数和层高、建筑面积建筑风貌是否符合规定提出审核意见确保农房建设质量和安全,防止“建新房不见新貌”的现象发生。负责对申请使用宅基地占用环境保护提出审核意见

林业服务中心。负责对申请使用宅基地占用林地等提出审核意见。

交通和安全生产服务中心。负责对申请使用宅基地占用公路建筑控制区等提出审核意见。

供电所。负责对申请使用宅基地占用电力设施保护区提出审核意见。

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负责对申请使用宅基地占用文物保护区等提出审核意见。

四、规范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流程

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位于景洪市乡规划管理实施范围内和列入近期改造建设计划原则上不再规划和审批新增宅基地,按城乡规划用地手续审批和管理。各乡镇(街道)充分应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和农村宅基地及农房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完善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对象身份、住房现状、旧宅处置方式等资格条件的审核把关。“分户”的确定工作不以公安部门“分户”为标准,请各地结合实际依据申请条件,经本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申请宅基地,并按规定审批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后到公安部门办理“分户”手续。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户用于建房(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宅基地面积范围包括住房包括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车库等的主体建筑附属用房在住房主体建筑外单独修建的厨房、厕所、车库等附属生活用房庭院原则上与住房连体的围墙包围的场地算作庭院,占地面积计入宅基地面积,其他各种形式的庭院、院坝是否计入宅基地面积,由村、组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有的空闲地等土地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宅基地资格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禁止擅自买卖或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得抵押,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社会资本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农村住房应科学选址,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荒地和其他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河道管理范围,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或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避免占用耕地、天然林地、公益林地。合理避让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

(一)严格申请条件

户是指具有本村组常住户口,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资产分配,履行集体成员义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户。一般由户主、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组成,原则上:

1. 家庭成员已年满18周岁经济和生活上自给自足,并已达到分家分户单独居住的,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一户申请;

2. 父母不得单独确定为一户(子女均不在本经济组织的除外);

3. 农村独生子女户,由父母和子女等家庭成员组成,确定为一户(特殊情况要分户申请宅基地的必须与村经济组织签订放弃继承父母宅基地及地上产权协议书将资产归村集体所有后进行申请)

4. 农村多子女户,子女已结婚的可确定为一户,父母须随其中一位子女组成一户,且需现有的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5. 无直系亲属的单身可以确定为一户

6. 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且依法进行归并的;

7. 实施城市、集镇、村庄规划以及进行乡镇(街道)、村、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8. 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需要搬迁的;

9. 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成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10. 大学毕业生、回乡创业定居的特殊人才、回乡定居的复员军人等,且符合“一户一宅”标准的;

11. 夫妻双方已有住房,离婚三年以上且未共同生活或离婚后有一方又再婚,根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等相关司法文书,放弃住房的一方需要新建房的;

12. 原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1.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的 

2. 申请宅基地选址不符合规划的

3. 拒绝签订《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的

4.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特殊情况除外);

5. 所在地区被列入征迁、搬迁范围

6. 孩子未满18

7. 不能独立生活分户申请人并不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和经济能力是不可以进行分户申请宅基地如:农村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等人群

8. 夫妻“假离婚”形式来骗取宅基地的

9. 已自愿退出或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及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或者将住房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10. 违反一户一宅制度,拥有多处宅基地资源的(合法取得除外);

11. 原有宅基地面积和户人均面积、住房面积已达标,并超过当地规定面积的

12. 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13. 当地农村集体组织无可用宅基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

14. 原有宅基地征收时已按有关规定补偿或安置的 

15. 违法占地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16. 建新不拆、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17. 申请建房用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18.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户单独申请建房的;

19. 农村五保户已享受国家“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优抚政策的,不再安排建房宅基地;

2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使用宅基地的。

(三)宅基地使用权转让

有条件的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不为法律所禁止,需具备的条件:

1. 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2. 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符合一户一宅”条件);

3. 转让人拥有两处以上的宅基地(合法取得)或自愿放弃的;

4. 转让行为需征得集体组织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

5.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随房屋一并转让方可有效。

(四)宅基地将被回收情况

1. 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兴建的(通过延期申请审批的除外);

2. 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

3. 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居住的原宅基地

4. 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5. 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五)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及相关要求

1. 景洪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用地面积标准,依据1989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云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西双版纳州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标准的复函》和自2010年以来景洪市自然资源局对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的审批和宅基地确权标准,一律按不超过300平方米进行审批。

2. 农村宅基地住房建设应当与公路建设相协调,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距离标准参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高铁不少于50米,高速公路、铁路干线不少于30米,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村道不少于3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3. 沿河道管理范围两侧建设,其后退河道管理范围界线距离按云南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要求执行(云南省水利厅2019年出台)。

4. 沿山体周边建设的,其后退与建筑基地相同标高的山体自然坡脚线的距离不小于是15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自然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生态红线控制区和河道、村镇道路控制区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在村庄、集镇内,拆除重建的个人住房,退让达不到上述要求的,由乡镇(街道)交通、公路、自然资源和规划、自然保护所、水等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并审查同意后予以审批。村镇规划区内道路红线按照村镇规划控制要求执行。

(六)规范村级审查

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村经济组织成员,经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村民小组或经济组织同意后,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或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用地建房书面申请。村根据村庄规划和要求,与申请建房农户充分沟通,合理安排建房宅基地,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或者每一个月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经济组织),对申请材料和村民建房宅基地安排情况进行审议,重点审查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提交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位置、用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有无影响相邻权利人利益,旧宅处置方式等。审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同意申请对象申请的,在本村张榜公布,征求本村村民意见。自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应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连同会议纪要、公示和申请人承诺书、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材料报送乡镇政府(街道办)

(七)规范乡镇(街道)审批

宅基地审批服务事项入驻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乡镇(街道)要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优化审批流程,结合乡镇(街道)机构改革职能设置情况,积极依托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乡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等机构,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宅基地审批、农房建设等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联审联办工作机制,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联合实地踏勘、联合审查审批、联合现场验收,方便农民群众办事。

审批工作中,国土空间规划审查主要包括拟用地的用地位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用途管制等要求,拟建层数和层高、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定;用地审查主要包括拟用地的用地面积、用地权属和地类性质是否符合规定;农房建设审查主要包括建筑风貌是否符合规定,建房方案是否选用省级或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编印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自行设计的,方案是否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宅基地资格条件审查主要包括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旧宅处理方式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依法召开村委会会议和村民小组(经济组织)村民(股东)代表会议审议,村委会、村民小组或经济组织的意见、会议纪要、公示材料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等材料是否齐全。涉及林业、水利、交通、文化旅游、电力等单位的,应同步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联审结果依法作出审批,同意利用旧宅基地或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的,10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公布;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户建房占用农用地的,由乡镇(街道)按年度分批次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经批准同意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户逐宗批准宅基地,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按规定程序公布相关税费原则按照“谁使用、谁承担”进行缴纳。

乡镇政府(街道办)要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材料审查、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岗位职责和办理期限。积极推行“两公示、三到场”制度,落实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公开。同时,建立农村自建房质量安全提醒制度;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及时将审批情况报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备案。

(八)加强宅基地用地建房管控

1. 严格村庄规划和用地计划。村民建房应当符合规划,严格村庄土地用途管制,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部署,在做好村庄分类的基础上,抓紧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及时提供优化宅基地选址、空间布局、用地规模的方案,引导村民合理有序建房,争取202112月底全市实现村庄规划全覆盖。不符合乡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或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不得审批村民建房和住宅用地。村庄规划的严格按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进行审批。新增宅基地应避开地质灾害威胁范围,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鼓励农户通过改造原有住宅,解决新增住房用地;村庄整治、宅基地整理等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农村新增宅基地需求,确保农民建房刚性需要。

2. 严格“一户一宅”政策。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严格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依据1989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云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西双版纳州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标准的复函》和自2010年以来景洪市自然资源局对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的审批和宅基地确权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乡镇(街道),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在依法自愿基础上积极探索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

3. 强化农房质量风貌管控新建农房实现带图审批。村民建房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设计,相关税费原则按照“谁使用、谁承担”进行缴纳。或者选用按照“热、傣、水、边”城镇特色定位,根据各民族不同风俗以传统民居建筑风格为基调建设主管部门编印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按规定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市、两级住建部门要组织编制推广具有地域特色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或立面图集,鼓励通过制定村规民约,以村民自治方式加强村庄建筑风貌管控。农村住宅施工质量和安全由建房村民和参与建设各方共同负责,参与农房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工匠依法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各乡镇(街道)住建部门应依法对农村住宅项目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云南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村民建房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4. 严格用地建房全程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应及时组织国土空间规划、宅基地审批、农房建设等管理人员联合进行实地核查,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并在施工关键环节进行现场巡查和指导,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实地调查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核实拟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及用途管制等要求;宅基地批准后,要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明确四至边界;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实地核实是否按照批准的用地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土地,建筑层数和层高、建筑面积和建筑风貌等是否符合要求。通过验收的,乡镇政府(街道办)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农村村民凭此验收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未通过验收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五、历史遗留问题和特殊问题处理

景洪市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分阶段依法处理农民集体成员审批宅基地确权登记。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审批宅基地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已使用的宅基地,至今仍继续使用并未扩大面积且有房屋的,四至界线清楚无争议,不占永久基本农田,房屋产权清晰,经村、组确认,公示15天无异议后,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可按实际使用面积审批宅基地和确权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711日)颁布实施至202073日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经村、组确认,公示15天无异议后,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审批宅基地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本方案(试行)规定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的情形的第11进行管理和规定面积标准重新进行审批宅基地确权登记。农村集体成员进城落户后(未成为其他集体组织成员),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符合本方案(试行)规定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宅基地确权登记。非农民集体成员(其他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五)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审批宅基地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711日)颁布实施至202073日前。宅基地实际面积超过本方案(试行)规定面积标准的超出规定面积为违法占地,不能或无法拆除的,采取先纳入“笼子”的办法,实行有偿使用,直至其退出超占部分为止。由土地所有者(村经济组织)根据同地、同权、同价的原则,参照邻近地段住宅用地的年租金或有偿使用费标准,收取“宅基地超占费”,有偿使用标准由村集体组织召开村集体会议或本村民小组户代表会议确定,所得收入归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同时对合法部分进行登记,超占用地面积必须在登记卡和使用权证书记事栏中载明超过标准的面积数,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村庄集镇规划重新建设时,村民让出超占的面积后,重新进行审批宅基地确权登记。私自改变用途的,应视违法用地处置,不予审批宅基地登记

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已无人使用且无合法继承人的宅基地,由村集体无偿收回,归村集体所有。

六、严格宅基地监管执法

(一)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和乡镇政府(街道办)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依法组织力量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级成立由本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巡查组,不定期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开展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要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实时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教育、早拆除。要建立健全动态巡查责任追究制度,对巡查工作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制止不得力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将农民违法占地建房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建立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信息员,协助制止违法违规建房行为。

(二)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市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林、水利、交通、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以及有关乡镇(街道)建立健全宅基地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的配合联动,强化与供电、供水、广电、电信等部门沟通协作,构建多部门联合、稳定长效的联合执法机制。对违法占地建房严重,特别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国道两侧乱占滥建、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群众信访反映强烈的地区,以及跨乡镇(街道)或需多部门联合查处的村民违法建房行为,由乡镇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级联席会议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会同有关乡镇(街道)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提高执法效果和执法震慑力。各乡镇(街道)对本辖区内发生的违法用地建房行为,应及时牵头组织开展综合执法,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对案情重大、执法难度大的土地违法案件,及时上报政府,依法组织联合执法。

市乡两级综合行政联合巡查和执法队伍。负责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农村村民违法行为采取由市自然资源局统一执法查处,市农业农村局及他部门配合市自然资源局、乡镇(街道)进行联合巡查和执法。

七、夯实宅基地管理组织保障

(一)加强责任主体组织领导。乡镇(街道)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组长,经济发展办、业综合服中心、自然资源中心、财政、林业服务中心、交安中心派出所等部门为成员的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统筹推进本乡镇(街道)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办公室设在农业综服务中心,承担日常工作。加强和整合乡、村级两级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和行政执法机构及队伍建设,配备专职人员,充实力量,落实经费,改善条件,切实提高宅基地监管执法服务能力。乡镇(街道)要结合当前机构改革,整合现有资源和执法力量,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队伍和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宅基地审批管理和综合执法水平。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部门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宅基地用地规模指标、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等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联合开展农村宅基地情况调查研究,切实摸清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掌握现有农村宅基地和农房规模,建立和完善农村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加强业务指导,夯实工作基础,努力打造一支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意识好、群众满意的基层工作队伍,确保有人管事、有人干事。要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引进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数字化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省、出台的相关政策,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做到市、乡、村负责宅基地工作人员全面了解掌握当前宅基地法律法规政策,学会依法批地、依法管地、依法用地。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介,广泛开展土地国策国情和宅基地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特别是加大对“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等法规政策宣传力度,引导村民依法合理有序建房,禁止“一户多宅”“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积极营造依法管地用地社会氛围。集中曝光一批违法占地建房典型案例,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用地要依法、建房需审批、违法必受罚,增强干部群众依法管地用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

(四)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依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坚持疏堵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两违”整治工作,压实网格化巡查防控工作责任,确保宅基地审批管理、农房质量安全和风貌管控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严肃追责。

本实施方案(试行)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实施方案(试行)下发后,国家和省有关农村宅基地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实施方案(试行)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研究。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人民法

    院,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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