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取消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指导意见的通知
- 来源 :景洪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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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9-01-31 03:54
云财非税[2018]14号
各州、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
现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18年5月底前,各地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对原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保证金”专用账户进行全面清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保证金”台账。在清理完毕的基础上,对原缴存单位存续的,及时将“保证金”余额及其利息退还缴存单位;原缴存单位灭失或承接关系不清的,逐笔造册登记。
二、下一步,省级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积极研究制定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等管理办法,请各地做好《指导意见》的宣传工作,并及时反映执行中的困难和问题,以便提前做好我省管理办法的各项准备工作。
转发取消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指导意见的通知(云财非税[2018]1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