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竞彩网首页

卫生城市你我共建,幸福景洪你我共享
  • 切换成纯文本
  • 页面放大功能
  • 页面缩小功能
  • 页面配色功能
    • 页面原始配色
    • 黑底黄字白链接
    • 黄底黑字蓝链接
    • 蓝底黄字白链接
    • 白底黑字蓝链接
  • 十字辅助线功能
  • 示屏放大器功能
  • 页面后退功能
  • 页面前进功能
  • 退出无障碍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取消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指导意见的通知

  • 来源 :景洪市财政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19-01-31 03:54

云财非税[2018]14号

各州、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

现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18年5月底前,各地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对原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保证金”专用账户进行全面清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保证金”台账。在清理完毕的基础上,对原缴存单位存续的,及时将“保证金”余额及其利息退还缴存单位;原缴存单位灭失或承接关系不清的,逐笔造册登记。

二、下一步,省级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积极研究制定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等管理办法,请各地做好《指导意见》的宣传工作,并及时反映执行中的困难和问题,以便提前做好我省管理办法的各项准备工作。

转发取消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指导意见的通知(云财非税[2018]1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