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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 景洪市交通运输局 景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景洪城区机动车 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

  • 来源 :景洪市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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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8-11-26 09:12

景洪城区各车辆停放服务场所:

为进一步完善景洪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根据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双版纳州交通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实施办法>》(西发改价格〔2017〕363号)文件精神,现就景洪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通知如下:

一、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为: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旅游景区、医院、学校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城市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住宅小区公共区域不具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停车设施。

二、政府定价范围外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的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社会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三、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方式

(一)实行计时收费方式:白天时段和晚上时段前2小时内以2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2小时按2小时收费),2小时后以1小时为计费单位,连续累计计时收费。白天和夜间的时段划分标准:白天时段为8∶00至20∶00,其他为夜间时段。停车时间横跨两个时段,按两个时段标准分别收费;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24小时内实行最高限价收费,超出的部分按上述规定重新计时收费。

(二)景洪市城区住宅小区(含商住一体混合型小区住宅部分)属业主共有部分的停车设施,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确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按“景洪市城区住宅小区业主共有部分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执行。停车设施产权属业主个人所有的,按面积收取物业服务费。

(三)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旅游景区、医院、学校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报市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发工局)另行审批。西双版纳机场、州医院、州傣医院已由州发改委审批的按原审批标准执行。

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依法取得机动车停车服务的经营资格;必须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必须配备专职人员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类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

五、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上调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时须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示,每次调价周期不得低于12个月,不得联合涨价、串通涨价。

各类经营场所附设的停车设施,经营者可结合自身情况,在经营场所经营时间内实行低收费政策。

六、机动车停车收费各项减免措施

(一)停车设施经营者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等免收停车服务费;对在城市道路临时占道停车点待客的出租车,免收停车服务费;对进入住宅小区停放场(地)停放30分钟内(含30分钟)的免收停车服务费;进入其他停车设施临时停车时间15分钟内(含15分钟)的免收停车服务费;新能源汽车在城市道路临时占道停车点停放的,首小时内(含1小时)免收停车服务费。

(二)国家机关对外开放的附设停车设施,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对外来办事人员一律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非办事人员和非工作时间,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也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实行免费或采取包月低价优惠政策。

(三)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查封、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查封、扣押解除后,不按时取走的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七、对占用市政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车辆,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文件的通知》(云财非税〔2016〕14号)规定,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后,不得再重复收取停车服务费。

八、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统一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停车专用票据,停车设施经营者收费时如不出具税务部门停车专用票据,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停放费。

九、车辆进入停车场停放经营者必须登记停车起止时间,不进行登记的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车辆停放服务收费。

十、市发工局依法加强对景洪城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市住建局、市交通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十一、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进一步规范景洪城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价格的通知》(景发工价格〔2012〕29号)同时作废。



附件:1.景洪市城区住宅小区业主共有部分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docx

      2.景洪市城区非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doc



景洪市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

景洪市交通运输局

景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