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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解读

  • 来源 :景洪市乡村振兴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2-09-29 09:02

为进一步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充分发挥小额信贷在助力脱贫人口与监测对象增收致富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提高小额信贷政策知晓率,确保有资金需求、符合小额信贷扶持政策的脱贫户和监测户能及时获得扶持;扎实推进景洪市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推动政策落地落实见效,推出景洪市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解读。

一、贷款对象、条件

(一)贷款对象:

已经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脱贫户及监测对象。

(二)贷款条件:

1.户籍所在地、固定住所规定经营场所在金融机构的服务辖区范围内;

2.年龄在18—65周岁(具有劳动能力),且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实际年龄之和不得超过65周岁;

3.经营活动合法,收入来源可靠,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4.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

5.在景洪市指定金融机构(中国农业银行西双版纳分行、景洪农村商业银行、景洪民生村镇银行)营业网点开立结算账户;

6.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流程

 


(一)脱贫户及监测对象申请贷款由借款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村小组、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脱贫户及监测对象贷款申请资金、用途等是否符合规定。

(二)各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指导脱贫户及监测对象填写《景洪市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申请推荐表》,交到各乡镇(街道)乡村振兴办进行审核。审核脱贫户及监测对象贷款申请资金、用途、相关基础信息是否属实。

(三)各乡镇(街道)乡村振兴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贷款脱贫户及监测对象《景洪市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申请推荐表》和相关申请材料,提交到市乡村振兴局;市乡村振兴局负责审核脱贫户及监测对象贷款申请资金、用途、推荐表相关信息是否属实。

(四)市乡村振兴局审核通过以后,将《景洪市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申请推荐表》和相关申请材料返还各乡镇(街道),由各乡镇(街道)乡村振兴办对接各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各金融机构网点需指定一名对接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贷款的审核和发放。对于审核推荐但未获贷的借款人应建立台账,每季度末将台账及退件情况反馈至市乡村振兴局,市乡村振兴局反馈至各乡镇(街道)。

三、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一)贷款利率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款利率执行固定利率,1年期(含)以内按不超过1年期LPR执行,1年期至3年期(含)按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执行。

(二)贷款期限

最高贷款期限为3年;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可续贷或展期1次,脱贫攻坚期内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在过渡期内到期的,也可续贷或展期1次,续贷或展期期间各项政策保持不变,已还清贷款且符合贷款条件的脱贫人口或监测对象可多次申请贷款。一年期以内的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期到三年期的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三)贷款金额

原则上5万元(含)以下(个别确有需要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追加贷款,单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得超过10万元,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四)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可以采用不定期还款方式,超过1年的,至少每半年偿还本金一次。

四、财政贴息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在贴息期内按上述利率给予全额财政贴息,按季度分别进行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以实际贷款使用期限为准。借款人(贴息对象)在贷款期限内提前结清贷款本息的,按贷款实际使用天数给予贴息,贷款逾期不予贴息。

五、财政贴息资金拨付

实行先贴后补,每季度末月15日前,由贷款银行计算本季度的应贴息金额,贷款户先支付利息,贷款银行将贴息资金申请表和贴息明细表报市乡村振兴局审核,市乡村振兴局在每季度末通过“一卡通”平台将贴息资金拨付到农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