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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普文河道防洪治理第一标段“6·10”车辆伤害致人死亡事故的调查报告

  • 来源 :景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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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8-07-04 03:35

2016年06月10日上午12时10分,在普文河道防洪治理第一标段右岸500米处发生一起压路机倾覆致人死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5万元。

事故发生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的规定,由市安监局牵头,公安局、监察局、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简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普文河道防洪治理工程第一标段;

(二)事故发生地点: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普文河道防洪治理工程第一标段施工现场;

(三)事故发生时间:2016年6月10日上午12时10分;

(四)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5万元;

(五)事故类别:施工机械倾覆;

(六)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6月10日上午12时10分,普文河道防洪治理第一标段压路机驾驶员钟弥华(死者)与现场施工叶家唐准备下班时,钟弥华(死者)对叶家唐说自己驾驶的压路机总闸未关(压路机当时停靠在河堤200米处),便返身回去关闭压路机总闸。之后,叶家唐见钟弥华(死者)驾驶压路机倒车返回,当压路机倒至河堤500米处时,因离河堤边缘过近,导致压路机发生倾覆落到河里,造成驾驶员钟弥华(死者)溺水窒息死亡。

事故发生后现场施工叶家唐与在附近扎网格的工人潘雄夫妇立即对钟弥华进行了施救,并通知了工棚中的工友,同时找来了附近的挖机把压路机驾驶室抬起后将钟弥华(死者)拖了出来,在河堤上对钟弥华进行了急救,随后将其送到了普文医院。

死者:钟弥华,男,51岁,身份证号:51022219641013XXXX汉族,重庆市九龙坡西彭镇人。

事故责任方于2016年6月13日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善后事宜得到了妥善处理。

三、企业及个人基本情况

永善县水利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粟高树,委托代理人:成忠榜,委托内容:云南省景洪市普文河防洪治理工程6·10事故处理对接等事宜;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溪洛渡镇新华街;营业执照:530625000000628;经营范围: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例工程的施工:库容量1000万立米、装机容量10MW及以下水利水电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的建筑、安装和基础工程施工。工程的范围按资质证书核准的经营。资质等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证书编号:A3054053212601-3/1。安全生产许可证:(云)JZ安许证字(2005)120066-1/3,证件齐全有效。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死者钟弥华未经许可开动压路机,在压路机倒车行驶返回过程中操作不当,离河堤边缘过近,导致压路机发生倾覆致河道中,造成溺水窒息死亡。

(二)间接原因

永善县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安全责任主体落实不到位,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现场管理不到位,现场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有效的制止钟弥华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

(三)事故性质

通过调查组调查后认定:发生在普文河道防洪治理第一标段右岸500米处“6·10”车辆倾覆事故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 钟弥华,压路机驾驶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在作业过程中,未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导致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鉴于钟弥华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2. 永善县水利建筑有限公司没有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施工现场监管不到位,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由景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永善县水利建筑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1.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作业现场及各个作业环节安全监管力度,及时有效的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认真检查和排查,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2.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安全意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自身的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完善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及安全防范措施。组织有关人员对所属作业场所进行全面检查,排除隐患,按规定设置好各类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及时对损坏的作业设施设备进行维修,使其保证完好状态,发挥其效力。

4.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对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加强日常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消除安全隐患。

“6·10”调查组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