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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安监局关于“9.01”勐养镇中铁三局二号搅拌站停车区车辆伤害事故的调查报告

  • 来源 :景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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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8-04-20 09:28

2017年9月1日9时许,我局接到电话报案称:“在勐养镇中铁三局二号搅拌站停车区,一名驾驶员在对混凝土罐车刹车进行修理调试时被挤压致死,要求我局进行调查。”我局接报后立即指令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赶到事发现场时,中国竞彩网首页勐养交警中队民警、市运政管理所工作人员相继赶到,因驾驶员系车辆挤压致死,所以由交警部门先期开展调查工作,2017年9月26日景洪市勐养交警中队通过前期调查认为该事故未发生在交通道路上,不属于其管辖范围,故将该事故移交我局调查.在勐养镇中铁三局二号搅拌站停车区发生的车辆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8万元,接到交警部门移交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1.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系机械设备承租方。

2. 宁强县利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系机械设备出租方。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住所:宁强县汉源镇环城路,法定代表人:秦月,注册资金:壹百万元人民币,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11月20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砂石销售、货物运输、土石方工程、机械租赁、办公用品、五金交电、劳保用品、机械设备、电线、电器纺织品批发兼零售。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

2017年9月1日凌晨4时许,勐养镇中铁三局二号搅拌站调度室通知驾驶员曾欣顺驾驶搅拌车运输混凝土,曾欣顺便发动自己驾驶的鲁HQC722号搅拌车准备运输混凝土,车辆发动后曾欣顺发现车子左侧中轴车轮抱死,不能转动。曾欣顺就将这一情况告诉给车辆管理人王忠泽,王忠泽告诉曾欣顺“车子不能动了,等早上没有料运输的时候再进行修理”,曾欣顺便将该车停好后回家睡觉。早7时30分王忠泽来到中铁三局二号搅拌站停车区,发动鲁HQC722号搅拌车开始对该车进行检查,8时30分左右王忠泽将该车熄火后下车对该车进行维修,王忠泽独自一人爬到该车左后轮前部修理该车左侧中轴,王忠泽将该车制动系中二轴左轮制动分泵应急调整螺杆拧出41毫米后该车二轴左轮制动分泵功能失效,致使该车辆滑动碾压到躺在该车左后轮前部地上正在进行修理的王忠泽。8时40分,路过该停车区准备去吃早餐的清洁工人玉香万、玉拉叫、玉章等人看到该车左后轮压着一个人,当时几人并未在意,到了门口一家早点店吃早点聊此事时被在一旁吃早点的调度员(搅拌站调度员)赵金亮听到该情况,赵金亮立即跑到停车区,看到王忠泽躺在该车左后轮前部的车辆下,赵金亮立即用对讲机叫了搅拌站的装载机驾驶员王广庭驾驶装载机过来救援,王广庭驾驶装载机赶到后用装载机顶住搅拌车的车头把搅拌车向后推,搅拌车车轮向后移动后现场工人将王忠泽救出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的医务人员赶到后对王忠泽进行了检查,检查后确定王忠泽已经死亡。

事故发生后,搅拌站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拨打了110报警。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死者:王忠泽,男,汉族,1975年1月9日出生,生前家住河南省灵宝市函谷关镇白寨村2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1122319750109XXXX。该死者系宁强县利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雇佣的搅拌车驾驶员,并负责宁强县利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两辆搅拌车在景洪市日常的管理工作。宁强县利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与死者王忠泽签订过相关劳务合同。

事故发生后,宁强县利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死者家属于2017年9月13日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善后工作得以妥善处理。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王忠泽(死者)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直接爬到车辆左后轮前部修理车辆左侧中轴,将车辆制动系中二轴左轮制动分泵应急调整螺杆拧出41毫米后车辆二轴左轮制动分泵功能失效,致使该车辆滑动碾压到自己,造成死亡。

(二)间接原因

1.宁强县利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2. 宁强县利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3.宁强县利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制止和纠正工人王忠泽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

(三)事故性质

通过调查组调查后认定:发生在勐养镇中铁三局二号搅拌站停车区车辆伤害事故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

1.王忠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在作业过程中,未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因此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王忠泽已经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2.宁强县利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秦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未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未制止和纠正工人王忠泽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因此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

六、处理意见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九条: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由景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宁强县利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秦月主要负责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防范建议

“9.01”事故的发生,暴露了该投资人对作业人员管理混乱,监管不到位,特别是对人员监管不力,通过对“9.01”事故的认真分析,特提出以下整改建议:

1.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完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作业现场及各个作业环节安全监管力度,认真检查和排查,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3.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管理。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取证,增强安全意识,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增强自身的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完善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及安全防范措施。组织有关人员对所属作业场所进行全面检查,排除隐患,按规定设置好各类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及时对损坏的作业设施设备进行维修,使其保证完好状态,发挥其效力。

5.加强对员工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0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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