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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橄榄坝农场原场部“3·30”起重 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 来源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2-12-01 11:04

2022年3月30日16时许,在景洪市橄榄坝农场原场部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4.176万元。事故发生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复,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纪委监察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城管局、橄榄坝农场社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全面开展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正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茹莹,注册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勐海路63-A正禾居,注册资本:伍仟零捌拾万元人民币,注册时间:2019年07月25日,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H55T,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控股),营业期限:2019年07月25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餐饮、住宿服务;景区管理服务、会议、会展服务;水果、花卉、中成药、经济林木种植销售;水产品、牲畜、家禽养殖和销售(依法经营批准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该公司在景洪市橄榄坝原农场场部树木移栽现场负责人:倪勇,男,汉族,1966年1月22日出生,户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牛街庄昆明北车辆段小区1*幢1**号,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6394。

二、事故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3月30日,在景洪市橄榄坝农场原场部,正禾投资有限公司东风知青文旅园项目种植基地负责人倪勇安排叶德忠(死者)、张光华、李继和、黄拥党(云K27988随车吊操作员)进行树木移栽吊装作业。16时许,叶德忠将第二棵树桩栓好吊带后,张光华用手示意叶德忠离开树桩,叶德忠站在离树桩约2米左右的地方。当树桩起吊到离地面约60厘米时,树桩突然向叶德忠所站方向倾倒,叶德忠和张光华见状便转身就跑,叶德忠被树桩砸倒在地后鼻子出血左脸部有血迹。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共同作业的倪勇、张光华、黄拥党便驾驶倪勇的车辆将伤者叶德忠送往橄榄坝卫生院救治,在卫生院做完CT后,卫生院用“120”救护车将叶德忠送往景洪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18时许,经医院抢救后死亡。

(三)伤亡人员和善后处置情况

死者:叶德忠,男,60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32725********183X,家住:云南省景谷县永平镇芒帕村民委员会新芒怕村民小组一组。

截止2022年3月31日,正禾投资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善后工作已得到妥善处理。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死者叶德忠在吊装现场作业时,明知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未能在起吊前及时撤出危险区域,导致发生了事故,叶德忠未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正禾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法定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吊装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正禾投资有限公司景洪市橄榄坝农场原场部树木移栽作业现场主要负责人倪勇,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及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死者叶德忠在吊装作业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叶德忠已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正禾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法定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吊装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因此对该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应当进行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景洪市应急管理局给予正禾投资有限公司罚款32万元人民币(¥3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倪勇作为正禾投资有限公司景洪市橄榄坝农场原场部树木移栽作业现场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景洪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倪勇2.176万元人民币(¥21760)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建议

(一)正禾投资有限公司景洪市橄榄坝农场原场部树木移栽作业现场负责人,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作业场所的督促、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各类安全隐患,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正禾投资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吊装作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三)正禾投资有限公司在作业现场要为现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现场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杜绝作业人员“三违”行为的发生。

                                         

                                                                                                     “3·30”事故调查组                                                    202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