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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景应急罚〔2024〕7-3号

  • 来源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4-04-25 10:19

被处罚人:闫震 性别:男 年龄:48 身份证号:342127XXXXXXXX112

家庭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五河路61号X幢XXX室 邮政编码:230001

联系电话: 138XXXXX919

所在单位: 西双版纳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职务:春江明月项目总经理

单位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勐泐大道102号(春江明月)

违法事实:2023年11月6日16时30分许,景洪市允景洪街道办事处春江明月项目三批次15栋外墙抹灰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55万元。西双版纳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春江明月项目总经理闫震,在春江明月项目停工后未向监督机构提交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申请,未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未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复工生产,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中国竞彩网首页关于景洪市允景洪街道办事处春江明月“11·6”一般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景政复〔2024〕62号);证据二:《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景洪市允景洪街道办事处昆明树之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11·6”高处坠落死亡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审核意见的复函》〔2024〕—6号;证据三:立案审批表(景应急立〔2024〕7号);证据四:景洪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成立景洪市允景洪街道办事处昆明树之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11·6”一般死亡事故调查组的通知(景安调字〔2023〕30号);证据五:景洪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召开景洪市允景洪街道办事处昆明树之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11·6”高处坠落死亡一般事故调查组会议的通知(景安调字〔2023〕31号);证据六: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停工整改通知书(景安监字〔2023〕第036号)及会议签到表;证据七:景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春江明月项目“11·6”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景建便签〔2023〕1357号);证据八:景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议纪要第三十四期;证据九:鲁新福《死亡证明》及身份证明;证据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据十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CJMY-1Q-SG-010);证据十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77855547XJ;证据十三:调查组《调查询问笔录》14份;证据十四:景洪市公安局南路派出所《调查询问笔录》13份;证据十五:调查组《现场照片》;证据十六:法人授权委托书;证据十七:闫震收入证明。

以上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管理和考核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闫震作出处人民币三万八千元整(叁万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使用《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的缴款渠道进行缴款,请与景洪市应急管理局财务室联系(联系电话:0691-2161511)开具财政票据后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中国竞彩网首页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景洪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2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