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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俐姿诉云南景洪南客里里度假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裁决书(景劳人仲案决字〔2024〕30号)送达公告

  • 来源 :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4-04-22 04:52

云南景洪南客里里度假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向俐姿云南景洪南客里里度假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云南景洪南客里里度假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景劳人仲案决字〔202430)。

景劳人仲案决字〔202430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云南景洪南客里里度假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向俐姿自2023年6月29日起至2024年2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云南景洪南客里里度假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向俐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共计人民币20839.91元(大写:贰万零捌佰叁拾玖圆玖角壹分);

三、被申请人云南景洪南客里里度假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向俐姿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3522.29元(大写:叁仟伍佰贰拾贰圆贰角玖分)。

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24362.2元(大写:贰万肆仟叁佰陆拾贰元贰角),限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完毕。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景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