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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云诉西双版纳途安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裁决书(景劳人仲案决字〔2022〕30号)送达公告

  • 来源 :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2-05-31 05:25

西双版纳途安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娄云西双版纳途安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西双版纳途安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景劳人仲案决字〔202230)。

景劳人仲案决字〔202230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裁决被申请人西双版纳途安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申请人娄云2021年712的工资共计人民币8865元(大写:捌仟捌陆伍圆整);

二、驳回申请人娄云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款项限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完毕。

景劳人仲案决字〔202230裁决书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期满不起诉,用人单位期满未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景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