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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竞彩网首页关于印发《景洪市工业企业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及《景洪市工业企业分级管理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来源 :中国竞彩网首页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19-09-17 06:08


景政发〔2019〕44号


中国竞彩网首页关于印发《景洪市工业企业分级

管理办法(试行)》及《景洪市工业企业

分级管理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农场、度假区、园区管委会,市委和市级国家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中央、省、州驻景各有关单位:

《景洪市工业企业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和《景洪市工业企业分级管理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国竞彩网首页

2019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洪市工业企业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推进全市工业企业提质增效,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加快实现新型工业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业企业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工业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建立健全景洪市工业企业分级管理评价体系,由景洪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组织实施。分级管理包括分级评价和差别化管理,每年组织一次分级评价,在评价年的3月31日之前完成,评价数据以上一年度为准;在分级管理周期内,根据分级评价的结果对工业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

景洪市工业企业分级评价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建立景洪市工业企业分级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景洪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景洪市发展和改革局、景洪市财政局(金融办)、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景洪市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景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景洪市水务局、景洪市林业和草原局、国家税务总局景洪市税务局、景洪市统计局、景洪市应急管理局、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景洪市工商业联合会及人民银行西双版纳州中心支行组成;景洪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由景洪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分管企业分级评价管理的负责人担任副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第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景洪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景洪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分管企业分级评价管理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六条 应评价的工业企业按照评价指标填报数据,相关部门对涉及本部门职责的数据进行核实评价。

第七条 景洪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汇总分级评价数据 ,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报联席会议审定。

第八条 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对工业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三章 分级评价范围和指标

第九条 评价范围:

(一)景洪市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年主营业务收入为1500万元(含)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二)景洪市范围内电厂和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污泥处理等工业企业暂不列入评价范围。

第十条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级评价基础指标选取税收、主营业务收入、工业增加值、环境保护指标、企业社会责任、综合能耗六个方面的指标组成。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分级评价基础指标选取税收、主营业务收入、环境保护指标、企业社会责任四个方面的指标组成。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工业企业分级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创新驱动、绿色发展。推动企业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注重提质增效,促进转型升级,加快企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提高工业企业综合实力;

(二)政府推动、市场倒逼。通过分级管理工作,切实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推动资源要素向高端高质高效企业集聚,倒逼低端低质低效企业转型升级;

(三)转型服务、优化管理。加快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完善政策制度建设,建立事前(项目落地)、事中(效益评价)、事后(低效退出)全过程制度化管理;

(四)客观实效、公平公正。分级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数据真实可靠,评价结果客观可信,动态管理科学可靠。

第十二条 工业企业应当积极参与配合分级管理工作,相关部门严格把关,共同推进。

第十三条 各行业工业企业按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分为AAAA、AAA、AA三级。

(一)AAAA级,是指综合效益好的企业,在行业评价得分排名前20%(含)范围的工业企业;

(二)AAA级,是指综合效益与贡献有待提升的企业,在行业评价得分排名前20%-70%(含)范围的工业企业;

(三)AA级,是指综合效益与贡献相对较差的企业,推动企业重点改造升级,在行业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后30%范围的工业企业。

第十四条 凡工业企业列入失信名单的,不得参与工业企业分级评价管理。

第十五条 凡工业企业分类评价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在原分级结果的基础上提升一档(除AAAA类以外)。

(一)列入国家或省、州战略性新兴产业且产值占企业总产值的比重较大;

(二)拥有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

(三)近五年获得2项(含)州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专利奖;

(四)荣获州级及以上绿色、创新等示范企业称号;

(五)获得中国驰名商标;

(六)实施了重大技改项目,技改投资金额为3000万元以上(含),且每年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含)。

第十六条 凡工业企业分级评价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在原分级结果的基础上降低一档(除AA类以外)。

(一)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

(二)存在重大违法的企业;

(三)引发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

(四)发生重大金融风险事件或存在重大金融风险隐患的企业。

第十七条 在管理周期内,工业企业符合提档或降档条件的实施档次调整,每年调整一次。

第十八条 评价加分。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企业有新项目进入园区的,在原评价得分的基础上提高10%再进行分级。

第五章 差别化管理

第十九条 对AAAA、AAA企业认定时按国有企业占40%,民营企业占60%的比例进行评价;AA级企业不按比例认定,统一评价。

第二十条 对AAAA、AAA、AA三级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在资源要素配置上实施差别化政策。

(一)AAAA级企业

1. 优先保障企业用能、用电、用水等需求;

2. 投资建设项目优先纳入景洪市统筹解决土地使用指标;

3. 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省和州类专项资金;

4. 对企业引进高端人才给予优惠政策;

5. 优先支持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创新平台;

6. 优先推荐信贷、担保基金、引导基金等金融支持;

7. 政府每年给予规模以上企业1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5万元的奖励;

8. 对评价年纳税总额本级财政收入留成部分较上年增幅的企业,按增幅额的20%给予奖励(涉及景洪市属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涉及工业园区和度假区的企业由两区给予奖励);

9. 国有企业取得的奖励资金可用于奖励企业高管人才。

(二)AAA级企业

1. 保障企业用能、用电、用水等需求;

2. 投资建设项目达到一定投资额,纳入景洪市统筹解决土地使用指标;

3. 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合作,联合申报创建省级或州级创新平台;

4. 鼓励企业加强质量品牌工程建设;

5. 鼓励企业开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新技术应用、“零增地”等技术改造项目;

6. 推荐信贷、担保基金、引导基金等金融支持;

7. 每年给予规模以上企业5万元,规模以下企业3万元的奖励;

8. 对评价年纳税总额本级财政收入留成部分较上年增幅的企业,按增幅额的10%给予奖励(涉及景洪市属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涉及工业园区和度假区的企业由两区给予奖励);

9. 国有企业取得的奖励资金可用于奖励企业高管人才。

(三)AA级企业

1. 引导企业开发生产高质量高水平的新产品;

2. 引导企业开展产能置换,禁止落后产能扩张;

3. 引导企业开展节水节能减排、工艺设备改造等技术改造项目;

4. 支持企业向高端高质高效的项目转让土地使用权;

5. 在实施有序用电应急预案时,作为限电对象。

第二十一条 在管理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经企业提出申请,并通过审核认定后,只参与分级评价,不实施差别化政策。

(一)被兼并重组的企业;

(二)AA类已实施质量效益提升重大投资项目的企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分级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实行问责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景洪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景洪市工业企业分级管理评价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景洪市工业企业分级管理办法》,科学评价全市工业企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能力,提高全市工业企业综合实力,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实行分类、百分制评价。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分类设置不同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四条 评价结果公示后上报市人民政府,纳入景洪市工业企业分级管理。

第二章 考核评价原则

第五条 景洪市工业企业分级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全市工业企业评价管理工作。

第六条 评价指标体系结合景洪市目前工业企业发展现状及国家和有关文件精神,注重与省、州有关政策、办法的配套衔接,突出发展方向和重点。

(一)激励性原则。综合评价着重突出增值,激励发展,体现全市工业企业综合实力提高。

(二)统一性原则。对全市工业企业的综合评价按照分类采用统一的指标体系。

(三)规范性原则。按照相关部门的规范性定义对评价指标进行解释。

第三章 指标体系

第七条 评价指标体系以百分制计,围绕推动创新发展和提高综合实力,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

第八条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设定六个指标,并对六个指标赋予分值:

(一)主营业务收入。占30分,主要评价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情况,采取赋值法计算。根据评价排名从高到低20%、50%、30%的企业比例数赋分,分别为30分、25分、20分、。

(二)税收。占25分,主要评价企业税收上缴情况,采取赋值法计算。根据评价排名从高到低20%、50%、30%的企业比例数赋分,分别为25分、20分、15分。

(三)工业增加值。占20分,主要评价企业工业增加值情况,采取赋值法计算。根据评价排名从高到低20%、50%、30%的企业比例数赋分,分别为20分、15分、10分。

(四)环境保护指标。占10分,主要评价企业万元GDP污染物排污量情况,采取赋值法计算。根据评价排名从高到低20%、50%、30%的企业比例数赋分,分别为10分、8分、6分。

(五)企业社会责任。占8分,主要评价企业的社会责任、对投资者责任、环境影响责任、公司治理责任、用工责任、其他责任情况,采取赋值法计算。根据评价排名从高到低20%、50%、30%的企业比例数赋分,分别为8分、6分、4分。

(六)综合能耗。占7分,主要评价企业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情况,采取赋值法计算。根据评价排名从高到低20%、50%、30%的企业比例数赋分,分别为7分、5分、3分。

第九条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设定四个指标,并对四个指标赋予分值:

(一)主营业务收入。占40分,主要评价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情况,采取赋值法计算。根据评价排名从高到低20%、50%、30%的企业比例数赋分,分别为40分、30分、20分。

(二)税收。占30分,主要评价企业税收上缴情况,采取赋值法计算。根据评价排名从高到低20%、50%、30%的企业比例数赋分,分别为30分、25分、20分。

(三)环境保护指标。占20分,主要评价企业万元GDP污染物排污量情况,采取赋值法计算。根据评价排名从高到低20%、50%、30%的企业比例数赋分,分别为20分、15分、10分。

(四)企业社会责任。占10分,主要评价企业的社会责任、对投资者责任、环境影响责任、公司治理责任、用工责任、其他责任情况,采取赋值法计算。根据评价排名从高到低20%、50%、30%的企业比例数赋分,分别为10分、7分、4分。

第四章 考核评价程序

第十条 评价工作每年开展1次,评价数据采集上一年度数据。评价工作于评价年1月开展,3月31日之前完成。

第十一条 评价工作含数据上报、相关部门评价、联席会议办公室分行业评价、联席会议审定、公示和结果发布等步骤。

(一)参与工业企业评价的企业按要求上报数据到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收集整理后按照联席会议组成的各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发给相关部门进行评价,具体如下:

1. 税收和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由国家税务总局景洪市税务局负责审核评价。

2. 工业增加值和综合能耗指标由景洪市统计局负责审核评价。

3. 环境保护指标由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负责审核评价。

4. 企业社会责任指标由景洪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审核评价。

(三)相关部门将评价结果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合成材料制造业、木材加工业、采矿业和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其它制造业(除前三个行业外,剩余行业全部归类其它)四个行业进行分类评价,每个行业作为一个独立评价单元;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不作分类,统一进行评价;最终评价出AAAA、AAA、AA三级结果。

(四)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最终评价的AAAA、AAA、AA三级结果报联席会议审定,审定后在景洪市政务网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五)评价结果公示期结束,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市政府下文执行。

第十二条 在审考核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景洪市工业企业分级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开展评价工作,不得向参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在工作中违反规定,对责任人及责任部门进行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景洪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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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