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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竞彩网首页关于印发《景洪市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确定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来源 :中国竞彩网首页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12-12-06 12:00

 

景政发〔2012〕64号

 

  

中国竞彩网首页关于印发《景洪市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确定存量房

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度假区管委会,市直各办、局:

    现将《景洪市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确定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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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洪市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确定存量房

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解决在实行计税基准价系统管理中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核定的争议,建立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体现税务机关依法、公正、公平治税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云南省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推广实施方案》和《景洪市推广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税收征管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景洪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是指在景洪市范围内买卖存量房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存在异议,要求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于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时,告知纳税人虚假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处罚标准,同时告知纳税人享有提出异议和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成立争议处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争议处理的解释、认定等工作。争议处理工作小组人员应当认真听取纳税人意见,认真核实纳税人提供的各种证据材料,根据纳税人所提意见和证据材料做好解释、认定工作:

(一)对证据材料真实、充分,有正当理由的,予以认可,相应调整计税价格;

(二)对证据材料不真实、或不充分,无正当理由的,维持评估确定计税价格,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提高纳税人认识,接受评估结果。

第五条 纳税人对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应根据相关事实阐明理由,报送《争议处理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纳税人《争议处理申请表》的当日决定是否受理,并向申请人下达《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申请的,应当于受理当日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达相关部门,并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作出争议处理决定,下达《争议处理决定书》;情况复杂无法按时办结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重新核定计税价格:

(一)根据景洪市发展改革与工业信息化局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的认证结果,确定计税价格;

(二)指定具有公信力及资质等级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参考评估结果,确定计税价格;

(三)从相关部门获取能够证明房产交易真实情况的证据,确定计税价格。

第八条 对同一房屋同一交易的价格争议,纳税人只能够申请一次争议处理。对经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的计税价格,不管是否高于或低于原计税价格,都以重新核定的计税价格计税。纳税人对重新核定的结果仍有异议的,必须依照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计算的税额及纳税期限,先缴纳或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 对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较多的区域,景洪市地方税务局应当及时检查房产评税系统中该区域房屋基准价格的合理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基准价格。

第十条 纳税人发现争议处理部门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现象,或是对价格作出明显不合理调整却又无法说明正当理由的,可以依法向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实名举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景洪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试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