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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竞彩网首页关于印发景洪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来源 :中国竞彩网首页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12-12-07 12:00

 

景政发〔2012〕95号

 

 

中国竞彩网首页关于印发景洪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度假区管委会,市直各办、局:

  《景洪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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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洪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行为,加强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是指对经批准区域范围内纳入储备的土地,由授权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依法筹措资金,配合辖区政府及行政职能部门实施规划编制报批、土地征转、收回收购、拆迁安置等工作,按照批准的规划要求组织实施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为完善和提升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土地具备规定的供应条件。

第四条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乡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第二章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和单位的确定

第五条 根据市规划部门提供的城市建设项目和方案,经市政府审批确定的新增片区开发和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和乡镇小城镇建设项目,由市政府组织土地储备部门、发改、财政、国土、住建、交通运输、审计、监察、林业、环保、各管委会和乡镇政府等相关部门提出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将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列入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经市储委会批准后,对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统筹安排,实施项目计划管理。

第六条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景洪市辖区内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由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具有一级开发职能的国有投资公司具体实施。

第三章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

第七条 市储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市级土地储备部门、住建、国土、财政和审计部门,以及各辖区管委会和乡镇政府,其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市级土地储备机构:统筹、协调、指导、管理全市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与具体负责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项目单位签订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委托合同,组织对片区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方案进行初步审核,对涉及的融资、土地报批、土地征收、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全程监管;督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环保、水利、林业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组织和参与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报批落实,严格控制土地征收成本;组织对一级开发整理的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配合审计部门对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成本进行审计,依据委托合同,预拨付项目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进度资金。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和审核编制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储备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开发项目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储备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按市土地储备机构提出的申请,提供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和拟供应地块的规划条件。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按照市储委会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范围,划定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范围界线;负责审核上报农用地征转和国有存量土地使用权收回报件;协调落实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办理土地储备中土地使用权证的注销手续;配合辖区管委会和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依法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催收、追缴土地供应成交价款等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果及时核拨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出台土地一级开发的有关财务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应做好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全程跟踪审计;及时完成项目成本审计认定工作,并提供审计结果。

第八条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委托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范围、面积;

(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应当完成的主要工作和标准;

(三)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工作进度和完成期限;

(四)双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

(五)工程监理、验收和结算;

(六)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成本的认定、预拨和返还;

(七)合同双方认为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受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委托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应根据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业务流程要求,填报《景洪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流程表》,建立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统计台账,报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审查备案。

第十条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主要完成以下工作:

(一)按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范围,负责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资金筹措;

(二)依据市住建部门提供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配合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土地储备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程序组织报批;

(三)负责完成土地勘测定界、土地权属调查等前期工作,配合国土部门组织土地报批,并承担土地报批税费;

(四)负责协助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或各乡镇政府开展地面建(构)筑物调查统计工作,根据报批的土地征收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组织实施;

(五)根据委托合同,负责拟定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方案,报委托机构审核。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开发范围、面积、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状况、开发计划、开发成本测算、工作完成时限、实施方式等;

(六)负责配合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或各乡镇政府完成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收购,地面建(构)筑物、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地上地下管线的迁改工作;

(七)负责按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八)承担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移交前的土地管护工作;

(九)承担规定或约定的其他涉及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工作。

第十一条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涉及到的规划、建设、环保、水利、林业等所需的各项行政审批手续,由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依法向有关职能部门申报办理,各职能部门给予支持配合。

第十二条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在组织实施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确定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十三条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移交时应当达到委托规定和约定的标准。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涉及的工程建设完成后,由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邀请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及专家组成员,按工程建设标准规定对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如工程质量达不到建设规定和约定标准,由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自行进行整改。

第四章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成本和投资回报

第十四条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核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方案,组织落实储备土地的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所需资金。

第十五条 根据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委托合同,具体核算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成本。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成本由土地储备直接支出、土地储备间接支出,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确认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分摊费用等构成,按照市政府批准相关土地储备支出对应核算。

第十六条 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成本由市审计部门予以审计认定。审计认定结果作为确定、核拨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成本的依据。

第十七条 景洪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统一按照审计所确定的一级开发总投资额的16%给予投资回报,并计入土地收储成本。

第十八条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单位,按照审计所确定的一级开发项目总投资额的3%提取管理费,并计入土地收储成本。

第五章 土地移交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约定和经审核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方案完成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将具备供应条件的地块及其相关资料移交市土地储备机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储备,按照程序组织土地供应。

第二十条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完成后,土地移交应当达到如下标准:

(一)四至范围清楚,面积准确;

(二)权属清楚、无争议;

(三)征地拆迁程序合法,补偿足额到位;

(四)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权属、他项权利经济责任清楚并处理完毕,无抵押、担保等债权债务纠纷;

(五)经市审计部门审计认定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成本审计报告、农用地征转用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土地证注销文件、土地勘测定界、宗地测量成果等相关资料齐全完备;

(六)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审批手续合法完整;

(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熟化工程,达到景洪市规定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熟化标准;

(八)工程质量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并有相关部门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九)工程费用结算清楚,支付无争议;

(十)达到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验收标准。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拨付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资金,可以在土地移交时先行拨付相应资金,也可以在完成土地供应、核拨土地储备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

第六章 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

第二十三条 社会资金参与是指在市人民政府进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过程中,社会资金参与一定区域内土地的征地、拆迁、安置,实施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作,使该区域内土地具备供应条件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资金,是指除景洪市财政性投资以外的社会资金,包括外来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资金,集体企业、股份合作、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社会主体的资金、外商企业资金以及基金、信托等各种形式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  社会投资人不能直接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可与经市政府批准、授权具有一级开发职能的国有投资公司协商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双方具体权利、义务,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社会投资人可以自主选择以下阶段和领域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

(一)土地的征地、拆迁及安置;

(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

(三)全面参与征地、拆迁、安置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等。

第二十六条 社会投资人提供资金并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应当具备与拟参与项目所要求的相应的市政建筑施工资质。

第二十七条 社会投资人提供资金并全面参与征地、拆迁、安置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的,除应当具备以上规定的工程资质外,还应当具备下列资信能力和项目资本金的出资能力:

(一)投资额在6亿元以下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社会投资人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投资额在6亿元以上的项目,社会投资人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

(二)社会投资人投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其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投资额的30%;

(三)社会投资人投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时,需提供银行信用级别证明文件;不能提供银行信用级别证明文件的,需提供银行相关金融机构的授信或承诺。

第二十八条 社会投资人只提供资金,不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开发整理项目开发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社会投资人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投入的资金,其投资成本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据实计入成本,但该利息不作为计算投资回报的计算基数。

第三十条 社会投资人参与土地整理、征地、拆迁、安置、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其投入资金依照下述公式协商确定项目投资回报率。

项目投资回报率=8%×(1+

具体由授权进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根据金融形势、社会资金成本水平及具体付款期限与社会投资人商谈,并报送市储委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合作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合作双方均不得随意退出该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十二条 因合作的社会投资人单方面退出后造成合作项目无法开展的,授权进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有权无条件、无偿接管项目并继续完成该项目。

第三十三条 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等因素导致合作项目无法继续推进的,合作双方可以通过平等协商,停止合作关系,提前清算后,终止合作项目运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