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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竞彩网首页关于印发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意见的通知

  • 来源 :中国竞彩网首页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12-12-06 12:00

 

景政发〔2012〕89号

  

中国竞彩网首页关于印发加强行政调解

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度假区管委会,市直各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景洪市行政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用,现将《中国竞彩网首页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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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竞彩网首页关于加强行政调解

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16部委《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综治委〔2011〕1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文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1〕10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景洪市行政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用。现就加强中国竞彩网首页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调解工作是新时期党和政府服务群众、联系群众、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纽带,是创建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化解行政争议、处理矛盾纠纷的有效方式。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基础,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对与本机关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行政争议和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通过对争议各方的说服和劝导,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当前,中国竞彩网首页仍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种矛盾错综复杂,化解行政争议纠纷的任务繁重。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纠纷,是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市属行政机关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全市各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把行政调解工作摆在重要和突出的位置,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运用行政调解化解行政争议、解决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行政调解工作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根本,以建立创新行政调解工作体制、机制为着力点,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努力将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为平果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三、行政调解的范围

一是行政机关(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争议;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

四、行政调解的重点

要解决好土地征收、城镇房屋拆迁、城乡规划建设、市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治安管理、交通损害赔偿、医疗事故、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对涉及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大对争议纠纷的调解调处力度,及时解决争议纠纷,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五、行政调解的原则

(一)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纠纷负责调解。

(二)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三)合法原则。行政调解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平等原则。当事人在行政调解过程中地位平等,行政机关应充分尊重当事人自愿、真实、充分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公平地调处争议纠纷,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

(五)主动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排查、化解本行政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出现的行政争议;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沟通,协调解决争议,防止纠纷激化或转化为社会矛盾,不断探索行政调解新的有效机制。

(六)依法处理原则。经行政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终止行政调解。根据案件性质,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途径。

六、调解程序

调解程序可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其中,简易程序运用于案情简单、调解结果能够即时履行的争议纠纷,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一般程序运用于案情复杂、当场不能解决的争议纠纷。

一般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申请。行政调解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可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但必须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是政府工作部门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该部门或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调解要求,也可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调解申请。行政机关在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争议纠纷时,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可申请行政调解。

(二)受理。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当事人。2个以上行政机关收到同一行政调解申请的,由具有相关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受理;属于2个以上行政机关有权管辖的,由最先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矛盾纠纷,由市政府法制办指定的部门牵头调解。

(三)调处。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调解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遵循的程序及相关事项。调解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分析并归纳各方争议的焦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引导争议各方达成谅解。涉及重大、复杂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争议纠纷,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全面客观记载调解的过程和内容。对争议纠纷基本事实有异议的,行政机关可采取听证、现场调查等方式调查取证。调解达成协议的,应签订调解协议书。

各部门应根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救济权利的时效和行政调解工作实际,合理地确定行政调解时限。对在规定时限内达不成调解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及时终止调解,依法作出处理或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仲裁和诉讼等渠道解决。行政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认可并签字或盖章后,即对调解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行政机关应及时对争议各方履行调解协议情况进行回访,督促各方履行约定义务,巩固调解成果,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范围、程序、时限等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一)统计报告制度。各乡(镇)、各部门每季度要对行政调解工作有关数据和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对社会影响较大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大复杂争议纠纷,其调处情况应及时报告;年度行政调解工作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一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要对报送情况进行分析并定期通报。

(二)考核评估制度。各乡(镇)、各部门对发生在本乡 (镇)、本部门的重大争议纠纷,要及时跟踪调解进展情况,全面评估调解效果。市政府将把各乡(镇)、各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情况,作为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细化考核指标,明确分值权重,完善激励惩处机制,对行政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予以表彰,对行政调解工作落实不力而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公开运行制度。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依据、范围、原则、流程和行政调解人员名单及其行为规范,方便群众了解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信息宣传制度。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大行政调解工作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支持行政调解工作,主动选择行政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重视和加强行政调解信息报送工作,明确专人负责行政调解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汇总和报送,对重要、典型的行政调解工作信息,要采取专报形式及时上报。

(五)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机制。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整合资源、整体联动”的要求,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相互融合的工作机制,积极推动信息互通、工作联动、矛盾联调、优势互补,形成矛盾纠纷化解的合力。完善与人民法院在调解、执行等工作环节的联动机制,落实重大复杂案件通报制度、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积极配合做好人民法院委托调解或需要行政、司法机关共同调解的行政案件有关工作。

八、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方式方法

(一)坚持预防在先。行政调解工作要坚持预防和化解并重、排查和调处并行,加强社会矛盾排查,及时发现、准确掌握本乡(镇)、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存在和可能发生的争议纠纷,及时了解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对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制定矛盾纠纷防范和化解预案,并建立重大行政争议预警机制,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防止各类争议纠纷激化和升级。重视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更加积极主动地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

(二)注重调解效果。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部门实际和行业特点,积极探索有效化解争议纠纷的行政调解方式。行政机关主持调解工作时,可邀请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社会力量参加调解;重大、复杂、群众关注度高的争议纠纷,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调解。积极引导支持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相关纠纷的调解工作,探索组建专业性调解组织或委托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调解机构实施调解,保证调解的中立性和客观性。

(三)强化科技支撑。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运用电子网络技术,开发建设行政调解信息化平台,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信息资料库,提高行政调解申请、受理和工作统计、监督备案的信息化程度。探索利用视频系统进行调解,推行多部门联动的电子调解方式,减少行政成本,提高调解效率。

九、行政调解工作职责分工

(一)市人民政府对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市人民政府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分管领导为总召集人,市府办、市法制办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公安、司法、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市交通、水务、农业、林业、卫生、人口计生、教育、民政、移民、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文体、环保、旅游、信访、保密、档案、人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气象、国税、地税、烟草专卖等单位领导为成员,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涉及的重大问题,听取相关部门情况汇报,分析上报本市行政调解工作情况。行政调解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承担行政调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市法制办的主要领导兼任。

(二)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发挥牵头作用。市政府法制机构承担本级政府行政调解工作有关事项的统筹协调、信息交流、联络及督查考核等日常工作,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做好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衔接配合和调解工作的协调。

(三)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发挥行政调解的主体作用。行政调解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各职能部门应当确定分管领导和工作机构具体承担行政调解工作,配备与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相适应的人力、财力、物力,充实行政调解人员,建立调解员信息库;根据部门和行业的特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相关制度,并加强行政调解人员管理培训;行政调解任务较重或者有条件的职能部门要设立行政调解室、档案室和接待室等。要认真抓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及时化解争议和纠纷。

十、建立和完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各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行政调解联席会议、争议纠纷排查、重大争议纠纷讨论、定期检查、通报、培训、信息报送、统计等制度,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确保行政调解工作合法、规范、有序。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一)落实领导责任,加强监督检查。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为行政调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市属行政机关要根据上级关于行政调解工作的具体部署和要求,切实抓好行政调解工作,真正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精心组织和安排,层层加以落实,将行政调解工作与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相结合,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采取有效措施,常抓不懈,要对行政调解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指导,加强案件的督办,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落到实处。要严格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制,对行政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导致争议纠纷突出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工作敷衍塞责、无故推诿和拖延而导致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和案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各行政机关要建立行政调解工作队伍,要选调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队伍,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加强调解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不断提高调解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