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竞彩网首页

卫生城市你我共建,幸福景洪你我共享
  • 切换成纯文本
  • 页面放大功能
  • 页面缩小功能
  • 页面配色功能
    • 页面原始配色
    • 黑底黄字白链接
    • 黄底黑字蓝链接
    • 蓝底黄字白链接
    • 白底黑字蓝链接
  • 十字辅助线功能
  • 示屏放大器功能
  • 页面后退功能
  • 页面前进功能
  • 退出无障碍

中国竞彩网首页关于印发景洪市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 来源 :中国竞彩网首页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12-12-06 12:00


景政办发〔2012〕147号


中国竞彩网首页关于印发景洪市流动儿童计划免疫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度假区管委会,市直各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景洪市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竞彩网首页    
                                              2012年8月23日      

景洪市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提高流动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有效预防和控制相关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适用本办法。流动儿童是指户籍不在本市,在本市居住满3个月的7周岁以下儿童。流动儿童免费享受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预防接种服务。
第三条 预防接种单位是指具有经过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护士,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且具备国家、省、市设置要求,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条 各级政府要根据辖区接种单位提供的流动儿童数,提供必要的计划免疫工作经费。
各接种单位要将流动儿童纳入本地免疫规划管理,根据辖区内流动人口和常住人口数量与分布情况,合理配置工作人员,保证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保证各项措施落实。
市卫生局:负责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的组织、协调和检查与考核工作。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开展与计划免疫相关的宣传、技术指导、专业人员培训、疫苗供应、接种副反应管理、数据收集及评价分析等工作。
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对流动儿童入托、入学查验接种证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相关法律、条例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查处。
各预防接种单位、定点接种点、村(居)委会:负责流动儿童的摸底登记、建卡、建证工作;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上级要求开展常规接种、常规查漏补种和强化免疫接种工作;上报流动人口预防接种信息;承担流动儿童预防接种迁出迁入管理衔接工作。
工商、建设部门:负责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加强建筑工地、集贸市场以及其它流动人口聚集区的免疫规划管理工作,动员从业者的适龄流动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与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开展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严格执行儿童入托、入园、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办理流动人口儿童入托、入园、入学手续时,学校、托幼机构应查验其预防接种证,发现未办理预防接种证或未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及时向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儿童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报告,并督促其监护人及时携带儿童到当地预防接种单位补办预防接种证和补种疫苗。
公安、劳动保障、房管部门:在办理新生婴儿户口登记手续,为外来人员办理暂住证、房屋租赁时,要查验其适龄流动儿童是否持有预防接种证。对未持有者要督促家长先为其补办证后再办理相关证照手续。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时,应查验其家庭内儿童的预防接种证,督促未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的监护人及时携带儿童到当地预防接种单位补办预防接种证和补种疫苗。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农场管委会和村(居、作业区)委会:负责协助接种单位做好本辖区预防接种工作,随时收集辖区内新出生儿童、迁出和迁入儿童及儿童死亡情况,督促适龄儿童按时进行预防接种。
第六条 根据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的制度,流动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应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为其办理接种证。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做好记录。流动儿童凭预防接种证办理入托、入学手续。
第七条 接种单位应建立流动儿童计划免疫专用登记卡(簿),对流动儿童免疫接种情况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八条 实行流动儿童转卡、转证制度。流动儿童凭原居住地预防接种证到流入地接种单位申请登记建卡,现居住地接种单位根据流动儿童提供的预防接种证为其新建接种卡,并将既往接种记录登记上卡。原预防接种证遗失的,流动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应向原居住地接种单位索取有效接种证明,现居住地接种单位根据接种证明为流动儿童补办预防接种证。对无任何有效接种证明的流动儿童视为未种,应为其补办预防接种证、卡,按免疫程序进行补种,从流入本地时间算起,1年内完成基础免疫。儿童迁出时,家长或监护人应主动到现接种单位办理转证、转卡手续,接种单位应将儿童预防接种有效证明交给儿童家长或监护人,转入流入地接种单位。
第九条 接种单位至少每半年对责任区域内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卡(簿)进行一次核查和整理,及时剔出迁出、死亡或失去联系1年以上的儿童预防接种卡片,由接种单位另行妥善保管。
第十条 使用儿童计划免疫信息卡系统管理儿童接种资料的接种单位,应将流动儿童接种资料与常住儿童接种资料一并纳入信息卡系统进行管理,不得以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卡代替接种证。
第十一条 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实行现居地管理。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享受同等接种服务,接种单位不得拒绝适龄流动儿童的合理接种要求。
第十二条 医务人员对流动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告知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对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儿童,应提出医学建议。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应当遵循预防接种有关技术要求,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保证接种安全。实施接种后应及时在接种证、卡(簿)上登记,做到证、卡(簿)记录相符。
第十四条 接种单位应优先为流动儿童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剂次的流动儿童,应按疫苗补种原则予以补种。
第十五条 流动儿童接种后发生异常反应的,按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调查、鉴定和处理。
第十六条 各接种单位要合理制订流动人口免疫接种服务计划,实行多种形式的免疫服务,定期开展对流动儿童的查漏补种活动。
第十七条 市卫生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定期开展辖区内流动儿童接种率抽样调查,及时掌握流动儿童免疫状况,采取措施提高流动儿童接种率。
第十八条 接种单位要建立流动儿童定期搜索制度。辖区公安派出所及村(居)委会、作业区、社区要将收集到的流动人口资料每月定期反馈给接种单位;建设、房管、工商部门要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流动人口儿童主动搜索工作,在农(集)贸市场、城乡接合部、建设工地等场所发现集中居住的流动人口儿童时,应配合做好及时登记,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相关信息向接种单位反馈,接种单位接到报告后于一周内给相关儿童建卡和补种。
第十九条 接种单位应做好责任区域内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指导,及时掌握转学流动儿童免疫状况,对未完成规定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剂次的流动儿童,应当及时完成补种。
第二十条 将流动儿童管理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考核内容,以实际工作量和工作质量发放相应的预防接种补助经费。
第二十一条 市卫生局每半年组织抽取部分乡镇(村、街道),对其流动儿童建卡和接种情况进行抽查评估,评估结果不达标的,给予通报批评。考核结果纳入到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体系中并作为相关经费拨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因对流动儿童免疫接种规定执行不力造成疫苗可预防疾病暴发、流行或其它严重后果的,市卫生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对相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在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