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竞彩网首页

卫生城市你我共建,幸福景洪你我共享
  • 切换成纯文本
  • 页面放大功能
  • 页面缩小功能
  • 页面配色功能
    • 页面原始配色
    • 黑底黄字白链接
    • 黄底黑字蓝链接
    • 蓝底黄字白链接
    • 白底黑字蓝链接
  • 十字辅助线功能
  • 示屏放大器功能
  • 页面后退功能
  • 页面前进功能
  • 退出无障碍

中国竞彩网首页关于印发景洪市除“四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来源 :中国竞彩网首页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12-12-06 12:00


景政办发〔2012〕128号


中国竞彩网首页关于印发景洪市
除“四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度假区管委会,市直各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景洪市除“四害”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竞彩网首页    
2012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洪市除“四害”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消除老鼠、蚊子、苍蝇、蟑螂的危害(以下简称“四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景洪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除“四害”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本市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全体市民都有防治杀灭“四害”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近期除“四害”规划。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和目标管理,各部门应做好对本系统所属单位的除“四害”工作。卫生、教育、文化、宣传、新闻等部门,同时还应做好除“四害”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除“四害”的领导、组织、督促、检查和考核、评比、验收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协同市爱卫会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 在市爱卫会的统一管理下,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协助做好除“四害”的技术指导和密度监测工作,并向市爱卫办报告,市爱卫办应当定期发布监测公告。
第二章 控制与标准
   第六条 除“四害”必须采取改造环境、清除“四害”孳生地及毒杀等综合防治措施。城市规划建设和旧城区改造中,要统一规划建设防治“四害”的卫生基础设施。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除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市容环境卫生规定外,并应做好以下“四害”防治工作:
  (一)管好人、禽畜粪便,粪池应严密封盖;
  (二)保持水沟畅通,填平洼地,清除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三)生活垃圾须有塑料袋或容器装载,要日产日清,停放转运垃圾场所要密封、清洗、消毒,控制蝇蛆孳生;
  (四)清理室内外杂物,填补缝隙以防蟑螂藏匿卵鞘孳生;
  (五)设置防鼠网,台、门、窗、墙,要堵塞鼠洞,消除鼠迹。
   第八条 粮食储存加工、食品生产经营、废品收购、建筑工地和肉菜市场等易招引“四害”孳生的行业、场所,须完善“四害”防治杀灭措施,并有专人负责除“四害”工作。
   第九条 郊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应结合“两管五改”(即管水、管粪、改水、改厕、改灶、改畜圈、改造环境)为重点的环境卫生治理,有计划地组织群众开展除“四害”活动,使其逐步达到控制标准。
   第十条 城区“四害”密度必须控制在下列标准以内:
  (一)灭鼠:粉块法鼠密度不超过3% (房间按7平方米,室外按7米间隔布放一块20×20厘米粉块计算);有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的房间不超过2%;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率不超过5%;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2000米,鼠迹不超过5处。
  (二)灭蚊: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用500毫升收集勺采集城区大中型水体中的蚊幼或蛹阳性率不超过3%;阳性勺内幼虫或蛹的平均数不超过5只;特殊场所白天人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蚊数不超过1只。
  (三)灭蝇: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其他单位不超过3%,平均每阳性房间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四)灭蟑螂:室内有蟑螂成虫或若虫阳性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间房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间房不超过4只;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市爱卫办具体负责除“四害”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四害”密度和除“四害”药械的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 市爱卫办设除“四害”监督员,监督员由市人民政府任命并发给证书。
市除“四害”监督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依据本规定对辖区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效果评价;
  (二)宣传除“四害”知识,检查指导本辖区内单位、居民住户开展除“四害”工作;
  (三)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街道和乡(镇)爱卫办设专(兼)职检查员。检查员由市爱卫办任命发证,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检查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在监督员指导下,检查督促本辖区单位和住户的除“四害”工作;
  (二)向监督员提出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成立营业性除“四害”专业机构,须经市爱卫办审批,并取得消杀资格证后向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营业性除“四害”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条件的技术力量,其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除“四害”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十六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生产、经营灭鼠、卫生杀虫药物的单位和个人,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向市爱卫办登记备案。
严禁生产、经营、配制、销售、使用国家禁用和伪劣的灭鼠药物和卫生杀虫剂。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对除“四害”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本市开展“卫生先进单位”的申报、命名活动。
“卫生先进单位”的称号由单位申请、经市爱卫办初审,报市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后命名。
   命名后的“卫生先进单位”,因卫生管理不善或弄虚作假的,经查实,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命名,并在媒体上通报。
   未获得“卫生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不得评为“文明单位”。
   第十九条 对未达到本规定第二章规定标准和要求的单位、居民住户,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爱卫办进行对该单位督查,该单位和个人承担七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环境卫生整治费;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报请相关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拒绝监测、阻碍执法检查而危及执法人员人身安全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十六条的,由市爱卫办会同工商、技术监督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监督员、检查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者,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爱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