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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竞彩网首页关于印发《景洪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来源 :中国竞彩网首页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11-01-11 12:00

景政发〔2010〕53号


中国竞彩网首页关于印发《景洪市农村医疗
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办、局:
《景洪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六月十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洪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云南省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指导意见》(云民保〔2008〕25号)文件精神,结合景洪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医疗救助是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农村贫困家庭患者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坚持从实际出发,与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出能力相适应。确保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平稳运行。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四条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是指具有景洪市常住农村户籍的农村贫困村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为救助对象:
(一)持有景洪市民政局发放的《云南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
(二)持有景洪市民政局发放的《云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农村低保户家庭成员;
(三)因主要劳动力残疾或常年生病导致贫困的农村家庭成员;
(四)在校突发重病、大病的农村户籍学生;
(五)因患大病造成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农村困难户;
(六)因受他人伤害、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相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但对方无偿还能力导致自身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农村困难户;
(七)景洪市民政局认定应救助的其他贫困村民。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一)申请人以及申请人的赡养、抚养义务人有支付医疗费用能力的;
(二)因从事违法活动,造成自身伤害产生医疗费用的;
(三)主观故意自我伤害造成医疗费用的;
(四)因受他人伤害、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医疗费用可以按法律、法规追偿而相关部门还未作出处理的。

第三章 救助内容

 

第六条  住院医疗救助。住院实施“零起付线”救助。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总费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按一定比例或全额给予救助。医疗救助对象一年内住院救助一次后救助金额未满封顶线的,如继续发生医疗费用还可以再次申请救助,但个人累计年救助总金额不得超过规定的年救助总额上限标准。
第七条  门诊医疗救助。救助对象门诊总医疗费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按比例给予救助。

第八条  资助参合。根据规定的救助对象和标准,资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四章 医疗救助标准

                                          
第九条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救助标准:封顶线为5000元。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重度残疾人困难户(二级残疾以上),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个人自付医疗费在4000元以内(含4000元),按核定医疗费的40%救助。个人自付医疗费在4001—8000元(含8000元),按核定医疗费的45%救助。个人自付医疗费在8000元以上的,按核定医疗费的50%救助,以上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二)农村五保户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个人自付医药费在1000元以内,按核定医药费的85%救助。个人自付医药费在1000元以上,按核定医药费的90%救助,正常情况最高不超过5000元,特殊情况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三)除本条(一)(二)项外的医疗救助对象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个人自付医疗费在4000元以内(含4000元),按核定医疗费的30%救助。个人自付医疗费在4001-8000元(含8000元),按核定医疗费的35%救助。个人自付医疗费在8000元以上的,按核定医疗费的40%救助,以上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十条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门诊救助标准:封顶线为1000元。
(一)门诊救助对于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和农村困难户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二级残疾以上),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1000元以内(含1000元),按核定医疗费用的20%救助,1001—2000元按核定医疗费用的25%救助,2001—3000元按核定医疗费用的30%救助。门诊费用最高不超过1000元。特殊情况(如住不起医院的癌症患者、心脑血管疾病患者、艾滋病患者等)门诊费用过高,超过3000元的部分可参照住院费的比例救助。
(二)非农村低保、五保户和困难户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二级残疾以上)外的困难群众,门诊救助按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20%救助。门诊费用最高不超过1000元。特殊情况门诊费用过高,超过5000元的部分可参照住院费的比例救助。
第十一条  个别特殊特困群众(五保户、艾滋病患者等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民政部门可在医疗救助标准的基础上进行倾斜。
第十二条  资助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纳部分标准按照最新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 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三条  景洪市农村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为中国竞彩网首页开办的医疗机构、景洪市各乡镇卫生院及农垦系统场级医院。申请农村医疗救助的人员应在景洪市农村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第十四条  景洪市农村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医疗救助对象出具符合规定的病情证明、费用结算清单及发票等。
第十五条  救助对象在景洪市农村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后,确需转到景洪市农村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外的其它医疗机构治疗的,应由该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救助对象或其亲属应报景洪市民政局备案。

第六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农村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方式为医后救助。
第十七条  农村低保户或五保户救助对象申请救助应填写农村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出院证、医疗费用收据、《云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云南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复印件及农村信用社个人结算账户的银行账号复印件。低保户或五保户填表后交到乡镇民政办核实(可不需村、乡镇两级盖章认可);然后上报景洪市民政局审批、造花名册;景洪市财政局复核、拨款;最后由景洪市民政局将救助资金拨入农村信用社存进申请人个人账户进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八条  非低保户、非五保户救助对象,申请救助应向其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相关证明、出院证、医疗费用收据及农村信用社个人结算账户的银行账号复印件;村委会和乡政府要核实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况,明确患病人员种类,并提出意见或出具相关证明;然后上报景洪市民政局审批、造花名册;景洪市财政局复核、拨款;最后由景洪市民政局将救助资金拨入农村信用社存进申请人个人账户进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九条  因人身损害事故中赔偿义务人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救助对象,除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以外,还应提供处理事故相关部门出具的处理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资助参合程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根据民政部门核定的救助对象,直接为救助对象办理参合手续;财政部门将困难群众参合所需缴费部分的资金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划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个人不再缴纳参合费用。
第二十一条  医疗救助按季度申报。每季度的第二个月月底为截至收表时间(各部门要在此时间前上报到景洪市民政局),截至收表后景洪市民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造册,景洪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拨款。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的申请,景洪市民政局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章 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资金的主要来源如下:
(一)中央财政下拨的农村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二)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三)民政部门从福彩公益金中按规定比例安排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四)接收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六)按规定可以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其它资金。
第二十三条  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景洪市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景洪市民政部门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支付和发放业务。结余资金要结转使用,严禁截留、挪用,一经发现,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对农村医疗救助相关工作支出。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基本经费为每年2万元,每年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增加。

第八章  医疗救助服务

第二十五条  景洪市政府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十六条  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规定,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第二十七条  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医疗减免政策,方便困难群众就诊,控制医疗费用。


第九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在中国竞彩网首页的领导下由景洪市民政部门牵头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景洪市民政部门负责建章立制,综合协调工作。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景洪市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定景洪市民政部门提供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并对医疗救助实施监管。
(三)景洪市卫生及物价部门对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加强监督管理,统一药品价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景洪市审计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发生。
第二十九条  景洪市各级各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或其它借口吃、拿、卡、要,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出具假发票、假证明等挪用、套用、占用医疗救助金。若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景洪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原《景洪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暂行)》(景政发〔2006〕103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