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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竞彩网首页关于印发景洪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来源 :中国竞彩网首页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11-03-01 12:00

景政发〔2011〕7号


中国竞彩网首页关于印发景洪市政府采购供应商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场管委会,市直各办、局:
   为加强中国竞彩网首页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竞彩网首页实际,特制定了《景洪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洪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竞彩网首页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竞彩网首页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已在景洪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登记备案,具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自然人。包括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
第三条 没有在采购中心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得参加景洪市范围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 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申请与审核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中心提出登记备案申请: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外国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中心提出登记备案申请:
(一)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有关部委批准,一次性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境外法人,其它组织或者自然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所承诺的,准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政府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其它组织或自然人。
外国供应商享有并履行与中国供应商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凡需在采购中心申请登记备案的供应商,应当向采购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含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正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副本原件(审核后退回);
(二)法定代表人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特许经营许可证、行业资质证、授权代理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拥有生产、经营或办公场所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生产或经营范围以及主要产品、商品目录;
(六)要求提供上一年度和申请近期的财务报告;
(七)公司简况、业绩、售后服务等;
(八)有关资格审定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政府采购中心对供应商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景洪市政务信息网(
www.jhs.gov.cn)”上对外公告,在公示期内无不良反映的,方可获准供应商登记备案,进入“景洪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 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获准登记备案的供应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取供应商编号,浏览中国竞彩网首页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参与中国竞彩网首页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可成为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中被随机抽选的对象和单一来源采购的候选供应商;
(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资格免审;
(四)可按《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对政府采购活动提出质疑和投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九条 获准登记备案的供应商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确保向采购中心提供登记备案有关资料的真实性;
(二)自觉遵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共同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中标(成交)后,要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按照合同的规定认真履约;
(四)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采购人提供符合规定质量的货物和优质的服务;
(五)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及时书面报告采购中心;
(六)依法接受采购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供应商的变更与终止
 
第十条 采购中心对获准登记备案的供应商每年进行一次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加盖审核合格章,不符合条件的或有本办法第十三条中违规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在一至三年内登记备案。当条件具备后,供应商可重新提出登记备案申请。
第十一条 采购中心对获准登记备案的供应商履约和服务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作为下一年度审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供应商如有工商变更、注销,应同时向采购中心书面申请备案变更、注销,申请时必须附上供应商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变更、注销证明。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它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其它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景洪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