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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竞彩网首页关于印发景洪市2022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来源 :中国竞彩网首页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2-07-05 04:08
  • 解读政策

 

 

景政办发〔20229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农场、度假区、园区管委会,

市委和市级国家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中央、省、州驻景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景洪市2022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部门结合工作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20226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洪市2022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县域

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

实施方案

 

  为确保景洪市2022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部分 考核内容与指标

  根据“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以保护结果评价和保护过程评价相结合的指标体系,包括技术指标(生态质量指标和环境质量指标)和监管指标(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自然生态变化详查指标以及突发环境事件与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指标)两部分

  一、技术指标

  (一)生态质量指标

  包括生态用地面积比指数、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比指数、生态环境质量指数、重要生态空间连通度指数、重点保护生物指数、指标生物类群生命力指数、陆域开发干扰指数。所占权重0.6

(二)环境质量指标

包括土壤环境质量指数、类或优于类水质达标率、地表水水质指数、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共5项,所占权重0.4

  二、监管指标

  监管指标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自然生态变化详查指标,以及突发环境事件与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指标三部分。

  (一)生态环境保护管理

1. 生态保护修复(25分)

1.1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

指标解释:指县域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等创建。

评分方法:10分。获得国家级命名,得10分;获得省级命名,得5分;编制生态文明创建或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规划并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且评价年仍然在规划实施期内,得3分;若县域获得不止一个上述命名,以最高级命名计分且得分不累加;按照相关管理规程,若县域未通过国家开展的定期复核评估,则该项不得分;若县域综合评价为“变差”中的轻微变差或“一般变差”等级,则最终评价结果再降低一档,直至明显变差。

评分依据:国家级命名须提供2017年以来的生态环境部公告文件,且命名仍然有效;省级命名须提供2017年以来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告文件,且命名仍然有效;提供规划方案简本,以及经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审议批准实施的文件;生态环境部每年度完成的复核评估结果文件。

数据来源: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自然保护地建设

指标解释:指县域内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建设情况。

评分方法:5分。按照《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自然保护地分为中央直接管理、中央地方共同管理和地方管理3类,其中国家批准设立中央直接管理和中央地方共同管理的自然保护地,省级政府批准设立地方管理的自然保护地。

建成由国家批准设立的国家公园或自然保护区,得5分;建成由国家批准设立的自然公园或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区,得3分;在评价年,建成由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自然公园,得2分;若县域内同时有国家和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地,则以最高等级计分,且得分不超过5分;对于跨县域行政边界的自然保护地,按每个县域单独计分;按照生态环境部《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县域内若有国家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差”等级,扣5分;若有省级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为“差”等级,每1个扣2分,扣完为止。

评分依据: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批准设立的文件或公告,以及自然保护地占地分布图、拐点坐标、覆盖行政区域、保护内容等基本信息;生态环境部或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度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结果文件。

数据来源:云南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纳板河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市林业和草原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3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落实

指标解释:指县级地方政府落实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降低”保护要求情况。

评分方法:5。根据上级部门对县域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结果,评价年若发现并核实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存在面积降低或性质改变情形,则不得分。

评分依据:上级部门生态保护红线年度监管结果。

数据来源:市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4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指标解释:指县级政府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和修复,为提升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而实施的诸如河湖湿地保护修复、防沙治沙、水土流失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评分方法:5县级政府编制县域生态功能保护修复规划,规划的实施能有效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提升主导生态功能,1分。根据县域生态功能保护修复规划,评价年按照资金投入大小提供不超过3个已经完工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根据工程投入、生态环境综合效益、受益范围等综合评分,04分,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评分依据:县域“十四五”生态功能保护修复规划简本及地方政府批准实施文件;评价年已经完成验收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可研)方案、资金投入、实施位置、工程期限、竣工验收等)。

数据来源: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环境污染防治(25分)

2.1排污许可制度落实

指标解释:依据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评分方法:5分。排污许可执行情况,以排污许可证执行年度报告提交率表示,是指已提交年度执行报告的排污单位占县域内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的各类排污单位的比例,得分:排污许可证执行年度报告提交率×3,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情况,县域内排污单位均依法持证排污,得2分;发现1家排污单位无证排污,且未履行行政处罚程序的扣0.5分,扣完为止。最终得分:①+②

评分依据:国家或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利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核定县域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提交率;监管执法记录等资料。

数据来源: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2主要污染物减排

指标解释:以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表示,是指县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与县域国土面积的比值。

计分方法:10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4分;评价年与对照年(指评价年前一年)相比,县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不增加,按照排放强度降低幅度计算得分,计算公式:,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若排放强度增加,则得0分;县级政府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举措,6分,其中落实精准治污开展生态环境问题诊断分析,03分;落实科学治污提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提升途径,03分,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评分依据:数据来源于每年度的全国环境统计数据,根据县域评价年、对照年县域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数据、县域国土面积等数据;县级政府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要求,开展“十四五”期间县域生态环境问题诊断及质量改善提升对策研究,提供相关研究报告以及政府批准实施等证明材料。

数据来源: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3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指标解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包括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农业面源污染监测、化肥施用量、施用强度和利用率,农药施用量、施用强度和利用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台账等6部分。

评分方法:7县域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制定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评分,02分,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布设农业面源监测点位开展监测工作,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评分,01分,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评价年,县域化肥利用率、施用量下降幅度和单位面积施用强度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得1分,否则不得分;评价年,县域农药利用率、施用量下降幅度和单位面积施用强度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得1分,否则不得分;评价年,县域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得1分,否则不得分;评价年,县域规模畜禽养殖场全部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得1分,否则不得分;最终得分:①+②+③+④+⑤+⑥

评分依据:县域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制定农业面源综合治理规划,在畜禽粪污资源化、化肥农药减量化、面源污染现场监测等方面的具体举措和成效;通过统计调查、监测等手段估算污染物排放量、农药化肥、粪污资源化利用等各类数据。

数据来源:市农业农村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4地下水保护与治理

指标解释:地下水保护与治理包括地下水水位和地下水水质2部分。

评分方法:3评价年,县域地下水水位与最近年份的水位监测数据相比,水位不降低的监测点位比例,计分方法:点位比例×1评价年,县域地下水水质类别不降低的监测点位比例,计分方法:点位比例×2;最终得分:①+②,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评分依据:提供县域地下水监测点位、地下水水位监测报告、

地下水水质监测数据或报告。

数据来源:市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市水务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绿色协调发展(15分)

3.1产业结构优化

指标解释:产业结构优化包括县级政府在国土空间规划与管控、落实“三线一单”政策、第二产业占比3方面内容。

评分方法:7。其中制定国土空间规划,2分;“三线一单”政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情况,03分;县域第二产业所占比变化2分,评价年与对照年(评价年前一年)相比,若第二产业所占比例增加,则不得分;若降低,则按照降低幅度计算得分,计算公式:(P对照年-P评价年÷0.1×2,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最终得分:①+②+③

评分依据:县域提供批准实施的“十四五”国土空间规划报告;提供县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县域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开展和落实情况,以及“三线一单”在产业空间布局、产业调整以及新增产业准入方面的应用落实情况;提供评价年、对照年县域第一、二、三产业增加值统计数据。

数据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市统计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2绿色低碳发展

指标解释:以二氧化碳排放强度表示,指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的增长所带来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评分方法:3,评价年县域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完成上级管控目标,或与对照年相比保持稳定或降低,得3分,否则不得分。

    评分依据:提供碳排放管控目标相关文件,以及评价年、对照年县域二氧化碳排放量(吨)、地区生产总值增加值(万元)统计核算数据。

数据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3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

指标解释:指评价年县域在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污染防治、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自然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投入占全市当年财政支出的比例。

计分方法:5。计算公式: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比例×5,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评分依据:提供评价年经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县域年度财政预算收支报告,内含各类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和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

数据来源:市财政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城乡人居环境(20分)

4.1农村环境整治

指标解释:以农村环境整治率和年度计划任务完成率表示,其中农村环境整治率是指县域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县域内完成农村环境整治的行政村占县域内所有行政村的比例;年度计划任务完成率是指根据“十四五”各省农村环境整治计划,县域每年完成整治的村庄数量占本年度上级下达的整治任务比例。

评分方法:3。计算公式:农村环境整治率×2+年度计划任务完成率×1,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若评价年县域超额完成年度整治任务,则年度计划任务完成率按100%计;若评价年县域无上级下达的年度整治任务,计算公式:农村环境整治率×3,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评分依据:提供县域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评价年完成农村环境整治村庄的验收材料,农村环境整治包括但不限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村庄绿化美化、改厕等内容。鼓励开展美丽宜居村庄和美丽庭院示范创建活动;提供上级下达的县域年度农村环境整治任务文件,以及整治任务完成情况的验收材料。

数据来源: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各乡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2城乡生活污水处理

指标解释: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包括城市驻地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与管网建设、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以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3部分内容,具体如下:

1)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与管网建设

指标解释:包括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污水管网覆盖率两个指标。其中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是指城市所在地城镇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且达标排放的污水量占城镇生活污水年排放总量的比例;污水管覆盖率是指污水管网能够覆盖的城镇建成区面积占建成区总面积的比例。

评分方法:3分。计算公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2+污水管网覆盖率×1,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评分依据:评价年城镇生活污水年排放量、收集量、处理量数据,以及污水处理厂运行、污泥产生量以及城区污水管网建设、覆盖范围等资料。

2)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指标解释:以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覆盖率表示,指县域内开展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的乡镇(县政府驻地除外)占全县乡镇个数的比例。

计分方法:2。计算公式: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覆盖率×2,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评分依据: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立项(可研)、竣工验收材料;污水收集管网建设等材料。

3)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指标解释: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表示,指县域内生活污水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数占县域内所有行政村数量的比例。生活污水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是指,每个自然村内60%以上的农户,且每个行政村内60%以上的自然村生活污水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无污水横流现象,不引起水体、土壤等环境质量显著下降,视为该行政村完成生活污水治理。禁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或私设暗管等方式,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

评分方法:1。计算公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覆盖率×1,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评分依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验收材料,处理设施运行状况材料等。

数据来源: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各乡镇(江北街道办、嘎洒街道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3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指标解释: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包括城市驻地的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2部分。其中,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经过无害化处理的垃圾量占垃圾产生总量的比例;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是指开展生活垃圾统一收集、集中处理或转运(如村收集乡转运市处理)的乡镇占全市乡镇数量的比例。

评分方法:4。计算公式: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2+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2,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评分依据:评价年县域生活垃圾产生量、清运量、处理量台账等资料,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资料;提供评价年乡镇生活垃圾收集、清运量台账、清运设施及资金投入等材料。

数据来源:市城市管理局、各乡镇(江北街道办、嘎洒街道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4城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

指标解释:城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包括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农村千吨万人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以及乡镇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比例3部分。饮用水水源分为地表水和地下水型,地表水型水源水质监测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按季度监测,4/年;地下水型水源水质监测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每半年监测1次,2/年;若监测频次不符合要求,则不得分。具体如下:

1)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指标解释:是指服务城市的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其水质监测中达标频次占全年监测总频次的比例。

评分方法:2分,计算公式: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2,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2“千吨万人”水源地水质达标

指标解释:是指县域内所有划定的“千吨万人”水源地中,其水质监测中达标频次占全年监测总频次的比例。

评分方法:3分,计算公式:“千吨万人”水源地水质达标率×3,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评分依据:县域“千吨万人”水资源规划报告、水源名单以及水质监测报告。

3)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比例

指标解释:县域除“千吨万人”水源地外,其余乡镇中完成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的乡镇所占比例。若县域内无“千吨万人”水源地,则只计算乡镇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比例。

评分方法:2。计算公式: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比例×2,若县域内无“千吨万人”水源地,则“千吨万人”水源水质达标率的分值加到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比例中,计算公式: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比例×5,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评分依据:县域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批复报告,以及水源名单、乡镇名单等。

数据来源: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 工作组织情况(15分)

5.1党委政府共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指标解释:是指县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研究部署和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评分方法:4分,县级党委政府共同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各部门推进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防治、城乡环境整治等任务,每季度1分。

评分依据:评价年县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研究部署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会议记录(纪要)等材料。

数据来源:市政府办公室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2 工作组织

指标解释:县级政府每年度组织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工作,制定实施方案、保障工作经费等举措。

计分方法:6分,县级政府每年年初将该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实施方案(2分),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县域监测评价工作(1分);根据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以及需要开展的工作、需要提供的数据资料(1分);保障工作经费(2分)。

评分依据:实施方案可每年制定,也可以制定“十四五”期间的方案;工作经费凭证。

数据来源:生态功能区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3自查报告

指标解释:指县级政府编写年度自查报告,综合分析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以及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治理成效、存在问题等。

评分方法:5分。根据自查报告编制质量综合评分。0-5分,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若审核发现,县域上报各类数据资料存在(缺)漏报、错报等不规范(造假瞒报外)情形的,发现1处扣1分,扣完为止;若县域不能按时上报数据资料,影响省级审核工作进展的,扣5分。

评分依据:自查报告数据翔实,能体现评价年县级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成效,以及生态环境质量变化趋势,鼓励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价,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数据来源:生态功能区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注: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局部区域自然生态变化监测以及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三部分。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从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防治、绿色协调发展、城乡人居环境、工作组织情况五个方面进行量化评价,各项目的分值相加即为中国竞彩网首页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得分值;自然生态变化详查是通过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对比分析及无人机遥感核查,查找并验证局部生态系统发生变化的区域;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起负向评价作用。

(二)自然生态变化详查

自然生态变化详查是通过评价年与对照年(县域纳入转移支付年份作为对照年)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对比分析及无人机遥感核查等方法,查找并验证县域内局部自然生态系统发生变化的区域,评价值(EM′遥感)介于-0.7+0.7之间。自然生态变化调查评价通过变化类型+变化面积综合确定。其中,变化类型为定性指标,主要包括矿产资源开发类、工业开发类、固体废物堆放类、城市开发建设类,以及其他改变生态用地类型;变化面积为定量指标,根据生态变化斑块面积进行评价,分为明显变化、一般变化和轻微变化。

自然生态变化无人机遥感核查遵循典型性与可行性原则,重点选取由人为因素导致的且生态变化面积较大的斑块,同时也参考新闻媒体或舆情中出现的生态破坏事件。

对于在生态重要区或极度敏感区发现的破坏,如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内,或往年发现的生态破坏斑块仍没有好转的,甚至持续扩大的,评价值可降档扣分,结合生态破坏斑块的类型、面积和空间位置,可直接定为最差一档(即“明显变差”

1 自然生态变化调查评价

自然生态变化规模

EM′遥感

自然生态破坏类型

明显变化

变化面积>5km2

破坏

-0.7

1.矿产资源开发类:包括矿产露天开采、尾矿库、采石场、石料厂、砂石厂等;

2.工业开发类:独立设置的工厂、工业园区等;

3.固体废物堆放类:主要包括工业固体废物、矿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固体废物、非常规来源固体废物等;

4.城市开发建设类:包括工业园区新建或扩建、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等;

5.其他改变生态用地类型。

恢复

+0.7

一般变化

2km2<变化面积≤5km2

破坏

-0.5

恢复

+0.5

轻微变化

0<变化面积≤2km2

破坏

-0.3

恢复

+0.3

未变化

0

2 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生态破坏评价

自然生态破坏类型

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区

EM′遥感

1.矿产资源开发类:包括矿产露天开采、尾矿库、采石场、石料厂、砂石厂等;

2.工业开发类:独立设置的工厂、工业园区等;

3.固体废物堆放类:主要包括工业固体废物、矿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固体废物、非常规来源固体废物等;

4.城市开发建设类:包括工业园区新建或扩建、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等;

5.其他改变生态用地类型。

核心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

一级保护区

最终评价结果为最差一档(明显变差)

二级保护区

一般控制区(试验区)

准保护区

首先按照破坏面积进行评价,然后再降低一档。如按照破坏面积评价-0.3,则降低一档后变成-0.5,直至-0.7为止

注:自然保护区优化调整完成之前,采用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功能分区。自然保护区优化调整完成后,采用核心保护区、一般控制区的功能分区;若生态保护红线内发现生态破坏斑块,评价方式同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实验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

数据来源:市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纳板河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突发环境事件与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该部分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两部分,以EM′事件表示,作为负向评价指标。对于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不纳入评价。EM′事件评价值介于-1.0~0之间。

3.1突发环境事件

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价年县域内发生人为因素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或一般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实行一票否决制,最终评价结果为最差一档。若发生不止一起突发环境事件则以最严重等级为准。

数据来源:市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水务局、各乡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2突发生态环境问题

3.2.1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

将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发现的生态环境问题单独列出,最严重一档为一票否决,第二档评价值为-1,第三档评价值为-0.5。具体如下:

1. 最严重一档判断依据

中央领导批示督办的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地方政府虚假敷衍整改、以整改名义行开发之实的;资源违法无序开发造成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自然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存在人类开发活动的;其他类似程度的生态环境问题。

2. 第二档判断依据

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长期超负荷运行,

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滞后的;企业未安装污染处理设施导致污染物直排的;自然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地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不到位或缓冲区有开发建设活动的;违法违规建设或未批先建的;地方政府重视不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未形成合力的;面源污染防治不力对环境质量有明显影响的;其他类似程度的生态环境问题。

3. 第三档判断依据

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按要求完成建设或改造的;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河长制、林长制等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实不到位的;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不到位的;不合理开发以及产业项目不合理上马造成生态环境隐患的;其他类似程度的生态环境问题。

3.2.2生态环境部例行监管发现的生态环境问题

因生态环境问题被生态环境部约谈、公开通报、挂牌督办或实施区域限批。评价值为-0.5

3.2.3集中重复生态环境投诉举报问题

因集中重复投诉举报被生态环境部发函预警。评价值为-0.5

数据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水务局、各乡镇(江北街道办、嘎洒街道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纳板河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综合评价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评价结果(△EI)作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奖惩调节的主要依据,由技术评价结果(即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变化值△EI′)、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评价(EM′管理)、自然生态变化调查评价(EM′遥感)、突发环境事件与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评价(EM′事件)四部分组成,公式如下:△EI=△EI′+EM′管理+EM′遥感+EM′事件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三级七类。三级为“变好”、“基本稳定”、“变差”;其中“变好”包括“轻微变好”、“一般变好”、“明显变好”,“变差”包括“轻微变差”、“一般变差”、“明显变差”。

3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评价结果分级

变化等级

变好

基本稳定

变差

轻微变好

一般变好

明显变好

轻微变差

一般变差

明显变差

△EI阈值

1≤△EI≤2

2<△EI<4

△EI≥4

-1<△EI<1

-2≤△EI≤-1

-4<△EI<-2

△EI≤-4

 

第二部分  职责分工

(一)市人民政府: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县域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统筹负责县域考核工作的总体指导和组织实施。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保障相关工作经费。提供组织机构、年度综合考核、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等相关文件、证明材料。

(二)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承担考核工作的主要任务,具体负责全市考核工作,开展数据审核工作,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完成自查工作,如期上报自查报告和材料汇编。具体提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生态保护红线年度监管结果、排污许可制度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农业面源监测数据、地下水水质监测报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千吨万人、乡镇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相关文件、证明资料、城乡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报告。

(三)市财政局: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规定,做好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资金的预算拨付等经费保障工作。负责填报2022年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指标证明材料及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预算金额,提供2022年度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议的通知;2022年度景洪市一般预算收支及平衡情况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相关佐证材料;2022年度14季度获得的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

(四)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填报2021年县域国土面积、耕地和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指标证明材料。土地利用信息表、土地利用信息表(补充),对比2020年,分析年度变化及原因。提供“十四五”国土空间规划报告、生态红线保护、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等相关文件、证明资料。

(五)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填报2021年林地面积、草地面积、水域湿地面积指标证明材料,对比2020年,分析年度变化及原因。提供自然保护地建设、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的相关文件、证明资料。

(六)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填报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定情况、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考核情况;提供碳排放管控目标相关文件,以及评价年、对照年县域二氧化碳排放量(吨)、地区生产总值增加(万元)统计核算数及证明资料。

(七)市统计局:负责填报2021年产业增加值指标证明材料、填报2021年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

(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填报2022年景洪市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提供20221-10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与污水处理厂运行台账、污泥产生量以及城区污水管网建设、覆盖范围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立项(可研、竣工验收材料、污水收集管网建设等材料。

(九)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填报20221-10月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信息表、截至202210月底县域生活垃圾产生量、清运量、处理量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渗滤液收集处理记录、周边环境定期监测记录等能反映全年运行情况的证明材料。

乡镇垃圾收集率支撑材料乡镇生活垃圾收集、清运量台账、统计情况表)。

(十)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该规划由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政府印发实施)、县域化肥利用率、县域农药利用率、县域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市水务局:负责提供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的相关资料。

(十二)市乡村振兴局:提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和照片(立项文件:立项批复、资金下达文件(红头文件)。验收文件:专家验收、拨款、审计报告、通报等。图片:建成照片,不要施工图)。

(十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纳板河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州林业和草原局、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提供自然保护区命名和“保护区规划”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资料。

(十四)各乡镇人民政府(江北街道办、嘎洒街道办):负责提供2022110月乡镇生活垃圾处理模式、产生量、清运量台账资料,提供驻地生活垃圾相关处理设施(填埋场、转运站、车辆等)图片资料;提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和照片(立项文件:立项批复、资金下达文件(红头文件)。验收文件:专家验收、拨款、审计报告、通报等。图片:建成照片,不要施工图);提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验收材料、处理设施运行状况材料、图片资料等)。

第三部分  时间要求

(一)组织阶段20221015日前完成)召开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宣传贯彻国家、省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要求,进行业务培训,分解工作任务。

(二)资料收集阶段(20221021日前)。各责任单位按各自任务要求收集整理各项指标、工作开展情况、相关证明材料和图文支撑材料,报送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汇总指标数据和证明材料,编制自查报告,送市政府审核。(联系人:罗蒂,联系电话:13988111597

(三)数据填报阶段(20221028日前)。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开展数据审核与录入、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情况汇报编制、自查报告编制与装订,按时保质向州、省报送相关资料。

(四)审核阶段(20221110日前)。接受省厅对景洪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相关材料的审核和核查工作,整改和上报相关资料。

第四部分  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确保中国竞彩网首页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为副组长,市政府办、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文旅局、市林草局及各乡镇、街道办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组织实施,并建立健全联络员制度,认真开展好考核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严格把关数据上报,认真审核,对于有变化的数据要予以说明,确保数据真实、有效,同时上报的数据要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确保核查结果符合自查报告内容。

(三)严格监督问责。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报送数据真实有效,凡因工作失误或部门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从严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