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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来源 :中国竞彩网首页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3-06-09 10:31
  • 解读政策


为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活动,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中国竞彩网首页印发了《景洪市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办法(试行)》(景政办规〔2023〕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同时对规范住所(经营场所)管理、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提出了要求。《实施办法》于2023年6月7日起施行。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决定,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国务院颁布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明确要求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对市场主体住所的条件,授权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自行作出具体规定。

2022年11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22〕8号),为进一步推进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提高登记效率和便利化水平,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保障创新创业,在总结前期实践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省、州有关要求,结合中国竞彩网首页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及亮点

《实施办法》共18条,本着方便准入和规范管理并重的原则,对政府部门登记管理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对市场主体合法使用住所(经营场所)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亮点一:没有房屋产权证也能办理营业执照

《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优先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申请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时,登记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清楚告知事项、符合承诺事项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登记机关不再索要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这为中国竞彩网首页大量具备作为住所条件而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房产作为住所开辟了“绿色通道”,极大释放了现有的场地资源,为更多市场主体进入市场提供了便利。

提示:今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时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用途和使用功能,进一步提高登记效率。由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亮点二:最大限度允许“住宅改商用”

《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对于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已经取得同单元楼所有住户等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遵守公序良俗。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会对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生活质量及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如果发生扰民现象及对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出现相关业主投诉的,自行与业主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无条件主动停止营业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或搬迁住所(经营场所),申请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提示:有四类行业不允许使用住宅从事经营活动:1.娱乐场所;2.互联网上网服务(网吧)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经营;4.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和经营。如市场主体因住所(经营场所)使用与利害关系人发生争议,当事人可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亮点三:允许“一址多照”

《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多个企业可以以一家集群注册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的地址作为其住所(主要经营场所)进行登记。托管机构包括:按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各类产业园、工业园、创业园、科技园、创业孵化器、创客空间等创业创新载体的运营管理单位;

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从事托管服务的机构和各乡镇、街道统一规划、指定的托管机构。这为许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大学生创业提供便利,大大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降低了房屋场地成本,将有力助推中国竞彩网首页市场主体快速发展。

提示:对于一些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如果共用同一个地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必须向相关许可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以确定是否具备开展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

亮点四:允许“一照多址”

《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可以登记多个经营场所。对于市场主体在住所(主要经营场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可免于设立分支机构,但应当申请增加经营场所登记。

提示:允许“一照多址”,既免去了企业管理多个证照的麻烦,又有助于整合分支机构资源,实现企业规模化发展,对于广大市场主体特别是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连锁经营等新兴业态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需要提醒广大市场主体注意的是,考虑到经济社会管理需要,目前“一照多址”是有条件的。第一,所从事的是无须许可的一般经营活动;第二,增设的经营场所与住所应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划内;第三,经营场所与住所的经营收入要统一核算。

亮点五:明确部门职责

《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事项的管理监督,根据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转办及“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情况,依法重点查处下列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违法违规行为: 

1.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市场主体的;2.提交不实承诺、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3.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4.经相关行政许可或行业监管部门认定其住所(经营场所)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条件或标准,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5.其他应当由登记机关依法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上述行为,经核实后视情节轻重,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予以责令改正、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撤销登记、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消防救援大队以及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或行业审批监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1.市场主体利用违法建筑、危险建筑、建筑物内公共部分、已纳入行政征收拆迁范围内且未经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同意使用的建筑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的;2.市场主体违法改变建筑用途、结构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的;3.市场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约规定,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利用居住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4.市场主体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标准或未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批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5.市场主体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污染、扰民、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活动的;6.其他依法应当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日常网格化管理过程中,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函告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查处工作。

提示:各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既要“管得住”,还要“管得好”。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亮点六:建立了市场主体住房负面清单

《实施办法》规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应当符合关于建筑安全、安全生产等要求,申请人应承诺不以下列场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动工建造的;2.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3.擅自拆改房屋结构危害房屋安全的;4.经安全鉴定为危险房屋的;5.已确定为征收(拆迁)范围的;6.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7.改变住房性质,用于从事经营活动未取得相关利害人同意的;8.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明确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情形。

提示:辖区各级登记机关在办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时,如发现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负面清单》所列情形,应依法依规不予登记。按照《景洪市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办法(试行)》对《负面清单》外的区域,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由申请人自主申报、自行承诺、自担责任。登记机关对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