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中小学校长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 来源 :景洪市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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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1-03-09 11:41
景洪市中小学校长管理实施意见
(试行)
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德才兼备、专业化的中小学校长队伍,提高中小学管理水平,推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共中央组织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共西双版纳州委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创新教育发展的决定》(西发〔2016〕3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景洪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坚持原则
对中小学校长队伍的管理,要体现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并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五)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二、适用范围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意见所指中小学校长,包括景洪市公办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校长(以下简称中小学校长)。
中小学校长是根据中小学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的学校领导岗位。
三、任职条件和资格
(一)中小学校长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理想信念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能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学校工作,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率先垂范,为人师表,品德优秀,作风正派。
2.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求真务实,遵纪守法,廉洁从教,密切联系家长、师生,并自觉接受监督,群众威信高。
3.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作风民主,团结协作,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调动单位干部积极性;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单位风清气正,群众公认,满意率高。
4.热爱教育事业,潜心学校工作,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业务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
5.有一定文字写作能力,能起草学校工作报告、计划、总结等。
(二)中小学校长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1.学历资格:小学、初中校长应具有大专毕业及以上的文化程度;新任初中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的文化程度;完全中学、高级中学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的文化程度。
2.职称资格:中小学校长应具有中小学一级及以上的教师职务。
3.逐级提拔资格:中小学校长实行逐级提拔干部原则,一般按《景洪市校园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实施意见(试行)》(景教党发〔2013〕36号),从副校长职务提任。特殊情况除外。
4.中小学校长必须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5.教龄和年龄要求。中小学校长应有从事5年及以上的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年龄一般在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新任校长一般在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除外。
6.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岗位需要。
7.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四、职责和权利
(一)职责
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党组织起监督保障作用。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并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全面保障师生安全,构建和谐平安校园。
2. 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干部政策;带好班子,发挥其他校级领导的助手作用,明确中层干部岗位职责,加强管理,团结并依靠教职工,形成发展合力。
3.制定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确定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改革目标及具体措施,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建立健全校内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确保其有效运行。实行民主管理、科学管理,校务公开。坚持和完善教代会制度,学校重大决策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4.以育人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以及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贯穿于教育教学活动中,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5.坚持以教科研促教学质量,深入教学第一线,坚持兼课、听课、评课;率先参与和负责教育科研课题研究工作。
6.坚持深入课堂,上好课。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
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西双版纳州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确保中小学校长教学课时(申报职称学科)量不低于专任教师课时量的三分之一,即:中学4—5节/周,小学5—6节/周。
7.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配合党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在办学育人中的积极作用。
(二)权利
1.全面主持学校工作。主持召开领导班子会议、校务会议,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决策。在学校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经领导班子会议决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2.推荐副校长,通过民主方式确定学校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人选,并按照相关规定聘任、考核、奖惩教职工。
3.依法依规使用学校经费,管理和维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4.开展学校教学、教科研、师训等工作。
5.对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行使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选聘
(一)全市中小学校长由市教育局党委按干部管理权限,按照下列程序进行选聘
1.公布拟聘职位。
2.提名。拟参加选聘者可本人自荐、群众举荐、组织推荐,也可由领导干部提名。
3.确定考察对象。对被提名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考察对象。
4.考察考核。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考察考核。
5.公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市教育局党委研究,讨论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含节假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审核备案,并办理任职手续。
6.聘任。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可以聘任。对决定聘任的校长,应安排党委成员同本人进行任前谈话。由市教育局局长颁发聘书,签订聘任合同(事业单位)。
7.接到任职通知后,各中小学校长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新聘的岗位报到,同时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
(二)在选聘校长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聘任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1.伪造学历、学位、培训、奖励等证书及履历的。
2.诽谤、诬告其他任用人选的。
3.拉拢、贿赂或威胁、恐吓相关考核人员和参与民主
测评的教职工或其他人员的。
4.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任职期限
(一)中小学校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原则上为5年。
校长在同一学校任职时间原则不得超过两届。
(二)任职时间。从市教育局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三)校长在聘期内有辞职的权利。校长辞职必须提前三个月向市教育局党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辞职。
(四)对校长的管理遵循校长成长的规律。中小学校长是具有专业知识、专业能力的岗位,中小学校长的成长是长期在实践中探索、体验、感悟和反思的经验累积过程。对校长的管理遵循校长成长的规律,在法定退休年龄内可以继续任用,在聘合格校长不得提前离岗。
(五)校长在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予调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达到退休年龄的
(2)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
(3)需要调整与交流的
(4)自愿辞职被批准的
七、 培训和交流
(一)培训
1.中小学校长培训主要包括:新上岗校长的任职资格培训、校长提高培训、高级研修培训、骨干校长研修培训及有关专项培训。
2.中小学校长必须参加岗位培训,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校长在任期内应至少参加一次提高培训。
3.中小学校长培训成绩存入本人档案,作为选聘、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免职。
4.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按组织、人事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二)交流
1.根据《景洪市义务教育学校校长 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引导和鼓励城区学校和优质学校校长交流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职。
2.对城区学校、优质学校校长在同一所学校任满两届,考核合格的校长,市教育局党委将根据工作需要,在全市学校内进行交流聘用。
3.市教育局将创造条件组织校长到发达地区挂职锻炼或学习。
八、考核和奖惩
(一)考核
1.市教育局党委成立以党委书记、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为组员的“景洪市教育系统中小学校长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中小学校长的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2.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年度考核按年度进行,任期考核在任期届满前进行。
3.考核形式主要为个人述职、民主测评、综合评议等。
4.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按照《景洪市中小学校长年度考核评分细则》进行年度考核。任期届满考核以年度考核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5.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考核结果,对校长年度工作和任期工作做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的评价。
6.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并作为继续任用或免职、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奖惩
1.对年度考核优秀的中小学校长,市教育局将从每年教学质量奖中安排一定资金给予奖励。
2. 建立校长诫勉谈话制度。对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或工作态度等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又不构成纪律处分的校长,由局党委予以诫勉谈话,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提出警告,要求限期改正:
(1)对首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2)对缺乏事业心、责任感,工作业绩一般,使本单位工作处于后进状态的。
(3)对违反职业道德,有不公正执行公务或妨碍他人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
(4)对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思想意识不健康或生活不检点,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5)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影响团结和正常工作的。
(6)对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数超过三分之一的。
3.中小学校长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免职),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校长责任:
(1)个人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2)学校在校园目标管理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劝其引咎辞职,直至免职。
(3)有较严重的失职、渎职行为。
(4)学校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5)因违反财经纪律和乱收费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6)利用职务之便,牟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和其它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7)不能较好履行工作职责的。
(8)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按规定应免职的。
(9)不服从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的(含拒不执行调整或交流的)。
九、待遇和监督
1.中小学校长按有关规定享受绩效工资。
2. 可参加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3. 校长实行视导员制度。校长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任满两届,履职考核合格,要从校长岗位上退下来的,经教育局批准,并参照西双版纳州教育局《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校(园)长选拔、聘任与管理办法>的通知》(西教字〔2009〕93号)任视导员。视导员在校长的领导下,要完成一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并就教育教学工作调查研究,提出学校管理的合理化建议;在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享受相应级别职务待遇。视导员每学年的工作由校长组织考核。
4.因免职、辞职或者调整等原因不再担任校长职务的,其待遇同时取消(视导员按本款第3条规定执行)。
5.中小学校长应当自觉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和领导、自觉接受同级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中小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校长应充分尊重和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的作用。
6.校长外出或者请假要与其他校级领导做好工作交接;2天以上的必须书面报请,经教育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同时校长必须指定某一校级班子成员主持工作。特殊时期校长外出1天以上的,必须报请教育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批准。
7.校长约请新闻媒体采访或在新闻媒体发表学校的教育、教学等信息,事先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以确认信息的真实性和报道的必要性。
8. 校长任期满,市教育局将委托审计部门对其进行任期或离任审计。
十、其他
(一)公办幼儿园园长、市进修学校校长、市特殊教育学校校长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本意见由景洪市教育局党委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