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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外来人员流动管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有关要求的通告(9号通告)

  • 来源 :景洪市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0-02-12 06:3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景疫防指发〔2020〕13)文件精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决防止疫情在景洪蔓延扩散,经景洪市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外来人员流动管控及企业复工复产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除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在建工程、民生保障企业及项目外的所有企业、项目及个体工商户不得早于2月23日24时复工复产,具体恢复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另行通告。

二、所有需复工复产的企业必须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复工申请,并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景疫防指发〔2020〕13号)规定。凡是需复工复产返岗人员,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及指挥部核准,持《外来返景复工人员核准表》在入景各道路(机场)管控点登记核实后才可入景。

三、凡是来自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的外来人员,一律暂缓来景。其他省份及州外人员入景,自入景之日起必须居家隔离或分散医学观察满14天,同时自觉向单位、社区报告并接受管理,无异常情况的,到期后正常上班。如有异常及时向单位或社区报告。

四、凡是进入景洪的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公安、卫健等政府有关部门及村(社区)的防疫工作。对故意隐瞒个人健康状况、出行信息,不配合调查、医学观察等导致疫情传播、流行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所有宾馆、酒店、民宿要严格落实人员登记制度,发现来自湖北等重点地区的人员立即向所在社区报告,对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人员采取临时隔离措施,及时转送至定点医疗机构。

六、所有居民小区(村组)实行封闭式管理,人员进出一律登记、检测体温,严控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加强城中村、城郊结合部、出租房的人员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七、对出现单个病例的居民小区(村组)实行疫点隔离,对出现聚集性病例的居民小区(村组)实行区域封锁。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除时间另行通告。

 

 

           景洪市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