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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景洪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一期)

  • 来源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3-07-11 06:07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严格落实省、州关于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利剑作用,认真履行执法监管职责,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先后查处了一批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为加强典型案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选取了4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现公开向社会公布。

一、景洪市某制胶厂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2022531,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接到群众投诉,随即组织工作人员到被投诉的制胶厂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制胶厂的氧化塘废水已满,通过两处漏口溢出至外环境,且氧化塘中抽水至接触池的抽水泵损坏无法正常运转。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总排口废水采样检测结果显示废水总磷、氨氮、化学需氧量3项指标超标,最大超标倍数73.2倍。

查处情况:该制胶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对该制胶厂处罚款61.5万元。

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32月,景洪市公安局对2名涉案人员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制胶厂氧化塘抽水泵损坏,本应立即更换、维修抽水泵,却因为环境保护意识薄弱、只把生产放在首位,迟迟不解决抽水泵损坏的问题,也未采取停产措施控制污染物的产生,致使4天内发生两起群众投诉。该制胶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也对自身环境保护意识薄弱、怠于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造成的环境违法行为,承担罚款+行政拘留的法律后果。本案已执行完毕,作为西双版纳州第一起移送公安机关的行政违法案件不仅让涉案企业教训深刻,也对州内所有排污单位起到震慑、教育的作用。

二、西双版纳某公司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案

案情简介:20221222日,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接到群众反映某公司臭气扰民的投诉。经查,臭气主要来源为某公司橡胶加工原料(凝块胶)露天堆放,未完全覆盖,臭气存在无组织排放。

查处情况: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47万元。

案例启示: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是具有普遍的典型性,就是当事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意识淡薄,多年以来没有把恶臭气体看作是一种污染环境的行为,导致企业长期排放恶臭气体,给周边群众的生活环境带来了较大影响。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将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代价非常高。在这里,要提醒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吸取本案教训,守法经营,生产过程中,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

三、景洪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202329日,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景洪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经对该公司的历史视频调取时发现2022111日车牌号为云K*****小货车在检测过程中排放明显可见黑烟,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中的排放合格判定规则,但该公司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

查处情况:景洪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对该公司处没收收取的检验费450元,罚款10万元。

案例启示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作为检验机动车尾气是否达标的重要机构,是控制道路移动源的最后一道闸门,是移动污染源源头治理的关键之一。如果其检测过程弄虚作假,形同虚设,未真正发挥检测监督作用,任由机动车超标尾气随意排放,一定程度上影响所在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本案通过对车辆检验机构的查处,警示了车辆检验机构必须规范流程、加强管理、严谨审核,依法依规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四、景洪某洗涤清洁厂未验先投案

案情简介:接到群众举报后,2023323,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执法人员景洪某洗涤清洁厂进行检查,发现该洗涤厂两台生物质锅炉“未批先建”曾被生态环境部门处罚,目前又涉嫌“未验先投”,生态环境部门要求该洗涤厂立即停止使用两台生物质锅炉,但该洗涤厂一直未改正,群众也多次向生态环境部门反映该问题

查处情况:洗涤厂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对该洗涤厂处罚款39.7万元。

案例启示要加强事后监管,严厉打击屡教不改行为。处罚不是目的,对违法企业查处后必须做好后督查,该企业在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后,一直未改正,于是作出了第二次行政处罚,巨大的经济压力将督促企业做好自身环保管理,从“不能做”“不敢做”逐步变成“不去做”。在当前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形势下,合理运用“法律武器”,让环境违法行为无处遁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