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处罚款决定书公告5号
- 来源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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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3-09-04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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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3年5月6日发出景应急罚决〔2022〕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单位于2023年7 月21日前履行。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加处罚款人民币大写叁拾肆万陆仟伍佰元整(34.65万元)。
因无法直接送达,通过邮寄送达至今未有异议和确认,本机关现依法向你单位公示送达《加处罚款决定书》(景应急加罚〔2023〕5号)。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加处罚款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有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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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