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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出台出租汽车驾驶员信用记分管理办法

  • 来源 :中国竞彩网首页
  • 浏览 :
  • 发布时间 :2023-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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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为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经交通运输部门深入一线调研,认真分析研判,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后,研究出台了《景洪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信用记分管理办法》,原文如下:

景洪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信用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驾驶员,是指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所有出租汽车驾驶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服务的驾驶员,包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下称:网约车)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下称:出租车)驾驶员。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约车驾驶员和出租车驾驶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的行为实行信用记分管理。

第五条 对相关违规行为情节恶劣的开展全面调查,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

 

第二章 违规情形和记分分值

第六条 依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单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00分、50分、25分、15分、10分五种。

第七条 驾驶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单次记100分:

(一)伪造、变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转借、出租、涂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四)超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针对网约车,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聚合平台公司,提供运营服务的;

(六)将车辆交由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驾驶营运的;

(七)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仍继续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八)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继续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九)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

第八条 驾驶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单次记50分:

(一)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二)破坏或者改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等营运、监管设备的;

(三)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四)无故拒载,未到达乘客目的地途中甩客的;

(五)故意绕道行驶的;

(六)线下违规收费、额外加价、议价的;

(七)网约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的;

(八)不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的。

第九条 驾驶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单次记25分:

(一)营运、监管设备功能故障、损坏,未排除故障仍继续营运的;

(二)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的;

(三)在载客状态时承接其他业务的。

第十条 驾驶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单次记15分:

(一)服务过程中使用不文明用语的;

(二)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三)未按规定设置或擅自改动网约车服务标志的。

第十一条 驾驶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单次记10分: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的;

(二)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网约车相关设备的;

(四)在车内悬挂或者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设施设备的。


第三章 违规记分管理

第十二条 记分周期为每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每个记分周期内记分累积计算。

第十三条 违规记分与对驾驶员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处罚或者追究行政责任同步执行。

第十四条 驾驶员单次违规行为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十五条 驾驶员对违规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或者主管部门发现依法应予撤销、并已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消除。


第四章 违规记分清除管理

第十六条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累积记分50分(不含50分)以下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自动清除。

第十七条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累积记分达到50分(含50分)以上不足100分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后,驾驶员参加完成专项继续教育后,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清除。

第十八条 驾驶员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00分及以上的,自达到之日起,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后,驾驶员应暂停营运,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交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驾驶员所属公司对驾驶员再次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学时达到后,可报名参加网约车驾驶员和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基础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后,可领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原累积记分分值予以清除。

如该驾驶员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再次达到100分及以上的,将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注销处理,此后将驾驶员列入黑名单,全市通报,景洪市内永久不予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永久不得从事客运运输行业。

第十九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驾驶员提供违规记分查询方式;对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驾驶员应当提前安排考试的时间和地点。

驾驶员应当主动查询个人违规记分情况,并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一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景洪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