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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竞彩网首页关于印发景洪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通知(景政办发〔2020〕74号)

  • 来源 :中国竞彩网首页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0-07-02 11:4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农场、度假区、园区管委会,市委和市级国家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中央、省、州驻景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景洪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中国竞彩网首页   

20206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洪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4

1.1 编制目的……………………………………………………… 4

1.2 编制依据……………………………………………………… 4

1.3 适用范围……………………………………………………… 4

1.4 工作原则……………………………………………………… 4

2.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5

2.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5

2.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5

2.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6

2.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6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6

3.1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6

3.2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7

3.3 其他应急指挥部机构………………………………………… 8

3.4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8

4.预防预警…………………………………………………………15

4.1 建立以预防为主的监测预警体系……………………………15

4.2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16

4.3 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排查…………………………………16

4.4 健全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16

4.5 健全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制度…………………17

4.6 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宣传与培训………………………………17

4.7 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速报制度…………………………………18

5.应急响应…………………………………………………………19

5.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19

5.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20

5.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21

5.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22

5.5 应急响应结束…………………………………………………23

6.应急保障…………………………………………………………23

6.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24

6.2 应急通信保障…………………………………………………24

6.3 应急技术保障…………………………………………………24

7.预案管理…………………………………………………………25

8.附则………………………………………………………………25

8.1 名词术语解释…………………………………………………25

8.2 奖励与责任……………………………………………………26

8.3 解释部门………………………………………………………26

8.4 预案实施………………………………………………………26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力有序有效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云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景洪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景洪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对人民极端负责,“以预防滑坡泥石流为主,以预测预报为主,以灾前避让为主”的方针和“防治结合、群专结合、单项治理与综合治理结合、重点建设规划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坚持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乡(镇)政府属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2.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发展和成灾的情况,分为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按照地质灾害可能或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程度,将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个等级。

2.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2.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出现超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置的特大型、大型和中型地质灾害时,根据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建议或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由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负责小型地质灾害综合减灾救灾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下设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成如下:

     长:市人民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市长

常务副指挥长: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长:市人民政府联系自然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自然资源局分管副局长

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林草局、市委宣传部、市融媒体中心、市地震局、市气象局、西双版纳景洪供电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森林公安局。

责:在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有关工作;负责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州指挥部要求做好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确定灾害防治与应急救援工作方案;提出消防救援队伍、森林公安队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需求计划;向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报送相关信息和情况;完成州相关指挥机构和市委、市政府及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3.2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分管副局长兼任。成员有市自然资源局耕地保护与生态修复股、矿产资源管理股、国土空间规划股负责人。

责:负责督促落实市指挥部的工作部署,承办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衔接州级地质灾害防治指挥机构、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等议事协调机构工作,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与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协调做好应急救援技术支撑有关工作;组织应急值守,收集、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及救灾期间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小型地质灾害及地震灾区、山洪洪涝次生地质灾害的应急会商、应急调查及排查核查、监测,分析地质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参与地质灾害损失及影响评估,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治理和恢复重建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参与救灾及恢复重建阶段的新闻发布;起草市指挥部文件、简报、总结报告,负责市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3其他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地质灾害情况及应急处置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州、县(市)相关人员和部门共同组成。

根据需要县(市)、乡(镇)成立相应指挥机构。

3.4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4.1综合协调

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协调做好应急救援技术支撑有关工作;组织应急值守,收集、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及救灾期间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中型、小型地质灾害及地震灾区、山洪洪涝次生地质灾害的应急会商、应急调查及排查核查、监测,分析地质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参与地质灾害损失及影响评估,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治理和恢复重建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参与救灾及恢复重建阶段的新闻发布;起草市指挥部文件、简报、总结报告,负责市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配合做好州级工作组有关服务保障工作;记录州级工作组、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及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重要讲话、指示;协调市级各有关部门、外县(市)支援中国竞彩网首页综合减灾救灾工作相关事宜;参与救灾及恢复重建阶段的新闻发布;起草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文件、简报、总结报告,负责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3.4.2紧急抢险救灾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公安局和对接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抢险救灾。

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西双版纳景洪供电局供电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尽快恢复供应和正常运行。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调组织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指导和协助做好旅游景区、景点游客的疏散工作。

市民政局:做好与受灾人员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的衔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3.4.3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地质灾害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测绘和提供基础地理信息保障,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监督指导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因工程建设、资源开发等人为活动可能引发或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协调工矿企业受损情况调查、评估、统计和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工矿企业工程活动可能引发或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和改革局、西双版纳景洪供电局:负责房地产开发、文化和旅游设施、水利设施、水电设施、电力设施等受灾损毁情况的调查、核查、统计工作。

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负责水、气、辐射环境应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环境污染危害。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铁路建设和运营可能引发或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畜牧业灾情核查、统计、救灾工作,指导灾后农业、畜牧业恢复生产。

市水务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和水利设施安全的处置。

市林草局:负责受损林草资源的调查、评估、统计及恢复工作;指导生态脆弱区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区工程治理后的林草植被修复;负责协调指导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占用林草地有关工作;指导基层森林防火通道建设及林地改造工程活动可能引发或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预警。

3.4.4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卫生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组织协调灾区紧急医学救援、伤病员医疗救治、卫生健康咨询和灾后卫生防疫工作,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预防和有效控制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3.4.5治安、交通和通讯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严密防范违法犯罪行为,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违法活动;协调、指导灾区公安机关维持灾区社会秩序,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确保灾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救灾抢险和医疗卫生救援队伍优先通行,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联系市交通应急力量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畅通。
市广播电视局:负责组织抢修受损的广播电视设施设备,指导搭建广播电视集中收听收看点,确保灾区群众能够及时准确掌握灾情信息和救灾进展情况。

3.4.6基本生活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救助工作,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负责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救灾物资保障和应急粮油保供工作,负责灾区所需救灾物资和应急粮油的调运和采购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协调救灾物资储备库、活动板房生产搭建企业组织生产、调运;配合灾区选择安全适合搭建场地及紧急搭建、质量检查和验收交付等;汇总统计搭建数量,提交生产调运搭建工作报告。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地质灾害发生地学校的应急处置工作;调配应急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保供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积极动员经营户开展生产自救,为群众提供生活必需品;负责灾区物资供应的市场管理工作;负责救灾期间药品、医疗器械和餐饮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根据灾情需要,做好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协调工作。

3.4.7信息报送和处理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调查、核实地质灾害灾(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规模、潜在的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灾(险)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市指挥部,同时函告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总结应急救援技术支撑情况,形成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报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和依法统一发布,负责汇总、整理各级各部门应急救援、应急处置工作进展和总结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报送。

市委宣传部:负责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新闻宣传报道等工作。科学引导新闻媒体正面报道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感人事迹,及时传达党委、政府、社会各界对灾区人民的无私帮助和深切关怀,营造积极向上、健康有序、及时高效的灾害防治舆论环境。

3.4.8应急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按照《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及本州有关规定,会同应急处置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和筹措地质灾害应急保障资金;做好应急保障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协调易地扶贫安置点建设可能引发或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4.预防预警

4.1建立以预防为主的监测预警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和隐患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健全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网络、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网络。

市自然资源、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市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连接市级有关部门、乡(镇)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乡(镇)政府负责落实地质灾害监测单位和监测人员。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及时做出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4.2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行政区域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4.3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排查

各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4.4健全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通知》《云南省地质灾害监测员和监测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认真落实好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各项工作,确保群测群防“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各地各部门和地质灾害监测员应当严格遵守和认真执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项制度”。

4.5健全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要加强合作与联系,联合开展并不断深化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利用西双版纳州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同时通过电视、手机短信、网站、广播、APP、微博、微信、大喇叭等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多渠道、一键式”将预警预报信息传送到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

当收到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气象风险预报预警信息后,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按照《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减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4.6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宣传与培训

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和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区广泛宣传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知识,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加强对在校大中小学生的教育,不断增强社会公众防范、应对地质灾害的认识和能力。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企事业单位、村组的基层建设有关培训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处置地质灾害的组织、协调、指挥能力,努力做到工作负责、业务精通、反应迅速,确保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高效运转。

4.7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4.7.1速报时限要求
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出现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于4小时内速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速报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州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如实地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出现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于12小时内速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州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4.7.2速报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可能或已经造成的伤亡、失踪的人数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5.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即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按照以下规定分级负责应急处置。

5.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省级应急启动Ⅰ级响应,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州、县(市)人民政府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随之自然启动。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迅速做好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并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转移群众,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特大型地质灾害综合减灾救灾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具体指挥、协调、组织省级财政、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帮助指导州、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加强监测,采取应急防治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指导、协调和帮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及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立即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先期派出州级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类型和性质,分析其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治与减灾救灾措施意见建议。

5.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省级应急启动Ⅱ级响应,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州、县(市)人民政府的相关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立即启动。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迅速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转移群众,并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大型地质灾害综合减灾救灾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具体指挥、协调、组织省级财政、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帮助指导州、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加强监测,采取应急防治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指导、协调和帮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及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立即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先期派出州级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类型和性质,分析其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治与减灾救灾措施意见建议。

5.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州级应急启动Ⅲ级响应,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的相关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立即启动。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迅速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依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区域内的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转移众,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及时划定地质灾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综合减灾救灾工作,在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本州财政、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帮助指导当地人民政府和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加强监测,采取应急防治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根据地方人民政府要求和州指挥部的意见,必要时报请省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州、县(市)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应急处置工作。州指挥部派出州级专家组帮助指导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先期派出县级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类型和性质,分析其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意见建议。

5.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小型地质灾害情,县(市)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别的质灾害应急预案并负责处置。

地质灾害发生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迅速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根据际情况决定是否转移群众,并采取相应的应措施;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综合减灾救灾工作,在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县(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本县(市、区)财政、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防治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州指挥部派出州级专家组帮助指导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灾害发生地的州(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市)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应急处置工作。县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先期派出县级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类型和性质,分析其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治与减灾救灾措施意见建议。

5.5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由其负责处置的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处置结果逐级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并抄送有关部门。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处置地质灾害所需应急保障资金,按照地质灾害应急分级响应程序,分级负担。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后,州人民政府应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报告,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和物资支持,并积极争取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中央和省级安排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州、县(市)、乡(镇)各级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受灾群众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6.2应急通讯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和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州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实现各部门间信息共享。

6.3应急技术保障

科技、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技术储备保障工作,加强对地质灾害应急技术的研究开发,各有关部门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

州、县(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着力构建专业技术队伍驻州(市)包县、驻县联乡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体系,组建多形式、多层次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坚实有力的技术支撑和服务。

7.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管理。预案管理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完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修订乡(镇)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人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自行递补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奖励与责任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8.3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