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竞彩网首页

卫生城市你我共建,幸福景洪你我共享
  • 切换成纯文本
  • 页面放大功能
  • 页面缩小功能
  • 页面配色功能
    • 页面原始配色
    • 黑底黄字白链接
    • 黄底黑字蓝链接
    • 蓝底黄字白链接
    • 白底黑字蓝链接
  • 十字辅助线功能
  • 示屏放大器功能
  • 页面后退功能
  • 页面前进功能
  • 退出无障碍
    当前位置:   中国竞彩网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策文件>>其他文件>>景政办发

中国竞彩网首页关于印发景洪市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景政办发〔2020〕39号)

  • 来源 :中国竞彩网首页
  • 浏览 :
  • 发布时间 :2020-04-29
  • 【字体: 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农场、度假区、园区管委会,市委和市级国家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中央、省、州驻景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景洪市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竞彩网首页   

2020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洪市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增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服务和凝聚群众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云发〔2017〕21号)、《中共西双版纳州委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西发〔2018〕20号)和《中共景洪市委中国竞彩网首页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景发〔201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中国竞彩网首页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集体经济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经营、投资、入股、服务、租赁、发包、征地补偿、生态公益林补偿、退耕还林补贴、财产处置及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到村(组)或农民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等所形成的资产等获得的收入,财政“一事一议”等筹资筹劳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财政下拨的村级组织运行经费、上级专项补助等不列入本收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景洪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经济(联)合作社、股份经济(联)合作社、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章 分配原则

第四条 效益决定分配原则。按照各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方案要求,原则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联合总社、联合社、合作社负责其资产资源的经营与管理,由此获得的经营性收益,扣除用于村级组织运转保障经费后,总收益的20%留做集体公益金、公积金和风险基金,80%为股东收益分红,具体分配比例和方案由联合社或合作社民主讨论决定。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发放福利的形式进行收益分配,不得举债分配,不得举债发放福利。年度收益分配应依据当年收益情况,确定分配额度和各项支出比例。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债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当优先化解债务和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不进行分红和奖励。同时,要有风险意识,收益较多年份应控制分配额度,并结转下年使用,实行以“丰补欠”,严禁举债分配。

第五条 科学合理合法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方案要科学合理,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服务与发展并行,既注重扩大再生产,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又兼顾服务群众,不断发展公益事业,服务改善民生。

第六条 坚持民主决策原则。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应按照章程和“四议两公开一监督”工作法,经提交村级党组织研究讨论,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由涉及村组三分之二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形成决议、经公示无异议报当地乡镇(街道)党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激励促进发展原则。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成效与激励经营管理人员挂钩,充分调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积极性,引导村“两委”、村组干部、经济能人积极参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增加集体收益。

第三章 分配范围

第八条 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主要用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运转经费(包括村组干部补贴和创收奖励或突出贡献奖励)、公积金、公益金、全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红等方面。

(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运转经费主要用于补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机构运转支出(如:办公、会议、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等有关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经费等)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经营管理人员(村组干部)补贴、创收奖励用于提高管理人员(村组干部)待遇,激励干事创业热情。

(二)公积金用于经济组织运营亏损,扩大再生产和风险防控,特别是对农民群众广泛参与、辐射带动作用强的项目优先列支。

(三)公益金用于公共事务管理和发展公益事业,主要用于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改善、改善民生、公共安全、文体活动以及帮扶困难党员、困难群众,资助贫困学生和奖励优秀学生等方面支出。  

(四)村集体收益达到一定规模,有条件的可以股金红利的形式向全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分配。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经营管理人员(村组干部)补贴和奖励发放审批程序。

(一)财务核算。收益分配前,由乡镇(街道)财政所对村集体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中的所得收入进行核算,确定可用于发放村组干部补贴的范围及金额。未经核算的村组(社区),所得收入一律不得发放;经核算不能用于发放村组干部补贴的所得收入,一律不得发放。不允许搞“账外账”,不允许违规发放补贴。

(二)方案制定。经核算符合发放村组干部补贴的村(社区),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提出村组干部补贴发放初步方案,科学确定分配额度,按照“四议两公开一监督”工作法,经提交村级党组织研究讨论,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由涉及村组三分之二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形成上报审批方案。

(三)方案审批。上报审批方案经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同意,由村“两委”及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织实施。同时,报市纪监委、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联审备案。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经营管理人员(村组干部)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收益涉及村(社区)“两委”委员、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村(居)民小组干部、党支部书记等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经营管理人员。

(二)补贴标准:村级集体经济收益扣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运转经费为:年收益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全部用于补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机构运转经费。年收入5万元以上的,超过5万元部分最高可按20%的比例提取用于补贴。但最高额度不得高于乡镇(街道)新录用科员年平均工资水平。

村组干部补贴收入计入村组干部的总收入,但不充抵村组干部已有财政补助的正常待遇。

第十一条 村级集体经济收益用于奖励(创收奖励)对村级集体经济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要严格控制、科学设置、合理分配,并制定奖励资金分配方案,原则上可提取当年集体经济纯收益的10%作为奖励资金。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相关人员(村组干部)进行奖励,但奖励资金最高额度不得高于乡镇(街道)科员年终考核奖水平。奖励资金比例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经营管理人员协商拟定或由当地党委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议,按有关程序组织实施。

村组干部奖励收入计入村组干部的总收入,但不充抵村组干部已有财政补助的正常待遇。

第十二条 奖励有突出贡献人员的资金(创收奖励)占村级集体经济收益的比例应当在规定范围内根据相关经营管理人员的整体贡献程度合理确定。对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村组干部)等积极参与、带动广大农民群众共同发展、以股份合作等形式获得集体经济收益的,可在允许范围内适当提高奖励标准。对利用集体资金直接购置集体资产资源进一步经营获得收益的,奖励标准在允许范围内适当降低。

以下收益不得用于奖励:村集体通过历史积累和简单租赁发包土地、林地、果园、水库、房屋、厂房、设备等资源资产获得集体经济收益的;直接将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入股经营主体采取委托经营或固投固报等形式获得集体经济收益的;通过集体林地生态公益林补偿、集体土地征地补偿、退耕还林补贴等财政补助获得集体经济收益的;其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相关人员没有作出贡献而获得集体经济收益的。

对工作成绩较差年度考核结果“不称职”或存在重大信访稳定事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违规违法违纪行为等问题的村,不得对当事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经营管理人员(村组干部)奖励不予分配;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村组干部,奖励不予分配。

第十三条 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可聘请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实施经营管理绩效与经营者收入挂钩,实行“基本报酬+绩效考核+集体经济发展创收奖励”的报酬补贴制度,具体由村级集体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形成资产(或实体)产生的收益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全部用于扶持本村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不得提留;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的资产收益应确保贫困群众优先受益,贫困群众实现巩固脱贫后收益主要用于村内公益事业建设、救助因灾因病致贫的困难群众或给新增贫困户受益。

第四章 分配程序

第十四条 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章程提出收益分配初步方案,确定收益分配范围、金额、比例、使用方向等,按照“四议两公开一监督”工作法,提交村级党组织研究讨论,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公示七天后无异议,上报当地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收益分配方案应同时报市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纪监委、组织部、财政、民政、农业农村)进行联审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村财乡管”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审查监督,接受市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纪监委、组织部、财政、民政、农业农村、审计)指导和审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可以委托会计代理服务机构代管财务管理工作。落实各级责任形成监督合力,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负总责,全面抓好辖区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乡镇(街道)财政所履职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审核职责,保障集体资产安全。乡镇(街道)纪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资金公开的监督工作。纪监委、组织部、财政、民政、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以抽查、暗访形式督查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情况,确保资金分配各个环节在公开公正、阳光透明条件下进行。

第十六条 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要做到“六严禁”。一是严禁未经提交村级党组织研究讨论、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议,进行收入分配。二是严禁未提交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通过进行分配。三是严禁对发展潜力不足、没有经过分析评估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审议的项目列支扩大再生产资金。四是严禁违规或擅自用集体收入资金用于发展个人项目或在扶持项目选定上优亲厚友。五是严禁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其他奢侈浪费支出。六是严禁搞“账外账”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六严禁”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在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等方面,市直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做好村级集体经济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或与法律法规不相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在执行过程中对出现的问题,乡镇(街道)和市直相关部门应及时反馈,便于修订完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纪监委、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