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竞彩网首页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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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0-03-09 06:15
景政办发〔2020〕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委和市级国家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中央、省、州驻景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机构改革后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管工作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校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67号)和《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西政办函〔2019〕2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认和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确认
(一)确认原则。坚持依法依规确认的原则。县级以上政府及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资格。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具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主体资格。
(二)确认范围。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市级其他有关单位。
(三)方法步骤。市直部门按照确认原则,对本单位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资格进行初步确认,提供有关依据文件,填写《景洪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认表》(附件1),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20年4月30日前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审核有关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进行公布。未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的市直部门和有关组织,不得制定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一)清理原则
规范性文件清理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原则。市直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原制定机关负责清理;清理文件涉及机构撤销、合并和职能调整的,由合并后的机构或者职能承接部门和单位负责;多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原牵头起草单位负责牵头进行清理。
(二)清理范围
截至2019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的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
1. 市直各办、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2.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标准
1.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废止:
(1)已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代替;
(2)制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废止、失效的;
(3)工作任务已完成、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适用期已过的;
(4)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含西双版纳州的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或政策不一致,或者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相抵触的;
(5)其他应予废止的情形。
①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a.未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和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b.未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部门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②设定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a.设定行政许可及面向社会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的;
b.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③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
④设定依法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和其他机关设定的内容的。
⑤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a.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的;
b.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
c.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
d.违反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原则的;
e.违反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要求的;
f.经实施机关评估需要废止的。
2.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1)主要内容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但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
(2)不适应当前行政管理实际,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或者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的;
(3)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4)不同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ー致的;
(5)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规定不一致的,可修订后继续使用的;
(6)因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等原因需要调整实施主体或牵头单位、参与部门的;
(7)经实施机关评估需要修改的。
(四)清理方法步骤
1. 组织清理。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现行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清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市直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按照清理要求自行组织开展清理,向社会公布继续保留、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审核把关。对清理审核后需废止的、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予以废止、修订。
3. 统一公布。对清理后需要废止、修订和继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直接向社会公布目录,并及时公布修订后的文本。
清理完毕请填写《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況汇总》(附件2),并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工作总结、附件2需连同向社会公布的目录,于2020年4月30日前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认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二)要在明确清理任务前须查清行政规范性文件底数,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防止清理工作结束后违法违规的规范性文件仍继续使用的情况,确保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三)要将要求报送的各项表格和材料及时上报。对未按时限报送材料或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市政府办公室将进行通报,并在单位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
联系人及电话:雷伟艺,2585631;电子邮箱:1497553294@qq.com。
附件:1. 景洪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认表
2.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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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景洪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认表
填表单位: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全称 |
单位性质 |
处理建议 |
理由和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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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 |
法定授权组织 |
其他 |
1.有制定主体资格 |
2.无制定主体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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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电话: 领导签字:
填写说明:
1.“单位性质”分为“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和“其他”3种情况。如果单位属于行政机关,请在“行政机关”一栏打“√”;如果单位属于法定授权组织,请在“法定授权组织” 一栏打“√”;如果单位既不属于行政机关,又不属于法定授权组织,则在“其他”一栏上打“√”,并另附页具体说明具备制定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括和理由。
“行政机关”是指依照宪法和组织法成立的政府组成部门或工作部门,依法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管理的行政机关。主要包括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政府派出的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垂直领导部门等。
“法定授权组织”是指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
“其他”是指除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以外的组织(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临时机构〔包括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等〕、派出机构、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这类组织不具备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资格。
2. 在“处理建议”一栏,填表单位判断依法具备制定行政规范性文牛主体资格的,请在“1”打“√”;判断依法不具备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资格的,请在“2”打“√”。(注:1. 如需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可另附页;2. 需附电子版一并报送)
附件2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清理情况 |
类别 |
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件) |
一、继续有效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合计: |
二、已(拟) 废止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合计: |
三、已(拟) 修订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合计: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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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1. 如需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可另附页;2. 需附电子版一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