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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竞彩网首页关于印发景洪市工程建设领域推行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来源 :中国竞彩网首页
  • 浏览 :
  • 发布时间 :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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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政办发〔2021〕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农场、度假区、园区管委会,市委和市级国家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中央、省、州驻景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景洪市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洪市工程建设领域推行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西政办发〔2018〕43号)等文件精神,在景洪市工程建设领域以现金方式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基础上,推行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维护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景洪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景洪市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范围为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二、金融机构保函开立及提交

(一)金融机构保函须是在景洪市行政区域内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开立的保函,开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充足的资本偿付能力,且须与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签订合作协议书。

(二)金融机构保函的实际受益人为工程项目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金融机构保函开立的金融机构保函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代为受益人。

(三)工程项目可以以银行保函、保险保函、担保保函方式替代现金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但一个工程项目仅能选用一种保函方式。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要求与金融机构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合同,并将已生效的保单和保函提交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视同已经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具体经办工作由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金额应当等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金额,即施工总承包单位按工程项目缴存保证金保函,保证金保函额度为工程施工合同价的3%,保费不低于保证金保函额度的3%。

(五)金融机构保函按工程项目出具,保函起期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止期为实际施工结束为准。保函期满后,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具备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条件的,仍需按相关文件要求以现金、担保保函、保险保函或银行保函等方式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人应提前30日办理保函延期手续,至少延期至工程实际完工日期6个月后方可终止。

三、金融机构保函动用及补缴

(一)保函动用程序。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需动用金融机构保函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出具“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保函资金动用通知书”启动保函索赔程序,开立保函的金融机构须在接到“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保函资金动用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划支资金至该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受益人指定账户,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若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保函额度不足以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投保单位自筹资金予以解决。

(二)具有下列情形的启动保函索赔。经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并对相关责任单位依法处理的同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启动保证金保函索赔程序,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缴存的保证金保函中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1. 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拨付施工总承包单位人工费,造成施工总承包单位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2. 因施工总承包单位违法分包、违法转包、违法挂靠,导致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3. 分包单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履行清偿责任的;

4. 因各类履约纠纷、经济纠纷引发农民工极端、群体性讨薪事件,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履行支付或清偿责任的。

(三)补缴。金融机构(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保函被动用后,投保(责任)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补缴工资保证金,补缴金额等同于保函被动用额度。

四、金融机构保函注销

(一)工程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或因故终止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经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同意后,由开立保函的金融机构(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注销保函。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关于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注销意见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张贴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未接到与该工程项目有关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向投保单位出具“关于同意注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保函的意见”。

(三)开立保函的金融机构(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在收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关于同意注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的意见”及金融机构(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保函正本后,应及时为投保单位办理保函注销手续。

五、金融机构保函适用限制

近三年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不能以金融机构保函方式替代工资保证金:

(一)被列入“拖欠不良记录”的;

(二)因拖欠问题发生过集访群访等群体性事件或存在尚未解决拖欠问题并被认定为责任主体的;

(三)工资保证金或金融机构保函被动用后未及时补缴的;

(四)保函到期未按规定及时办理保函延期的。

六、其他要求

(一)涉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的相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联动机制,确保相关信息完整对称,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金融机构开具的保函如有免赔条款或事故绝对免赔率的,须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事故绝对免赔率向承保机构收取相对应金额的保证金。

(三)凡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过保函的金融机构必须由至少2人以上专人负责对接保函业务,并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至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备案,未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的人员不予认可其承接保函业务的合法性。

(四)金融机构须对所承保的工程项目进行每月至少两次的例行巡查并形成报告,并交至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备查。

(五)本办法印发实施前已经以现金或银行保函、保险保函、担保保函方式缴存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工程项目,不得改变原缴存方式。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及解释。

 

附件: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保函

2.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保函资金动用通知书

3. 关于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保函注销意见的申请

4. 关于同意注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保函的意见